
2021年2月1日,由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交通肇事一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0年11月,被告人张某在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时,撞到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赵某,造成赵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次月,被告人张某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于2021年1月19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阜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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