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
“碰瓷”,这个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它是指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例如,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赔偿。2018年7月份的一天,来自广东的几名人员就在东至县干起了碰瓷的勾当,一天之内连续作案三起,诈骗钱财一万六千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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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至县人民法院
对这起团伙“碰瓷”诈骗钱财案件
进行了审理宣判。
东至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立新
判 决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陈某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这还要从2018年7月12日说起。当天,被告人郭某群、陈某秋伙同谢某锋、郭某华(均另案处理)经过事先预谋,准备在东至县境内实施“碰瓷”诈骗。

▲【被告人 郭某群 】
“没有钱就临时大家坐在一起商量一下,就想通过碰瓷的手段搞一点钱。”

▲【被告人 陈某秋 】
“钱哪个不缺呢,这个钱来得比较快”
当天下午3点钟,被告人郭某群、陈某秋伙同谢某锋携带一把量尺、一部破的苹果6PLUS手机以及一瓶黄鳝血,租了一辆黑色轿车来到东至县尧渡镇董冲村境内的327省道附近。三人商量由陈某秋扮演被撞倒的人,郭某群、谢某锋扮演路过的“好心人”。

▲【东至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立新】
“发现外地的大货车驾驶到他身边的时候,受害人就事先用标尺击打在大货车车身上,发出一声响,循着这个响声,假扮受害者的人就应声倒地。倒地以后,就将随身携带的黄鳝血,倒在自己的耳朵上,造成受伤流血的假象。”

随后,被告人郭某群、谢某锋开车追上崔某驾驶的大货车,将大货车逼停,并告诉崔某他将人撞倒了,现在犯了交通逃逸罪,后果很严重。而被告人陈某秋以自己被撞伤并且手机被摔坏为由,要求崔某对其进行赔偿。
被告人 陈某秋:“看司机的态度,他如果比较怕的情况下,价格就要多一点。(记者:一般你们每次这个钱大概是要多少?)最多的一万元钱。”
与此同时,陈某秋还拨打电话报警,但实际上并不是真的报警,而是事先将被告人郭某华的手机号以110的名称存在自己手机上,电话打通后,远在广东的被告人郭某华就扮演起了警察。
东至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立新:“然后他们谎称已经向公安部门报警了,并要求大货车司机接听警察的电话,扮演警察的同案犯,就提出让他们尽量地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得好,他就不出警了,如果解决不好,他们要出警,甚至有可能扣押大货车。”

而这一通电话也让驾驶员崔某慌了手脚,很快就信以为真,最终选择了妥协。
东至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立新:“由于这些大货车司机他们都是外地的,他们大部分情况下都是怕麻烦,尽量都是选择私了,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他们也就同意了赔偿。”
最后,崔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了被告人陈某秋三千元钱。尝到甜头后,四人又故技重施,于当天下午分别诈骗外地驾驶员闫某、朱某人民币三千元和一万元。
被告人 陈某秋:“(记者:有没有考虑到这个危险性呢?)没有危险性,他是开着车,不知道我是有意去碰他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出现意外的情况很渺茫。”

今年一月份,被告人陈某秋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在陈某秋的劝说下,被告人郭某群于二月份主动到东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两人也将诈骗来的一万六千元钱退还给了崔某等三人,并得到三人的谅解。经过审理,东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群、陈某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东至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立新:“本案当中,两名被告人他们虚构事实,让被害人陷入他们的圈套,自愿将财物交付给他们,这种行为已经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群、陈某秋均为90后,正是年轻拼搏的时候,但他们却想着不劳而获,以身试险,获取不义之财,这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东至县人民法院法官 张立新】
“希望年轻人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自己的劳动来创造财富,不要把聪明才智用在歪门邪道上。如果你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来获取不义之财,终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得不偿失。”
END
来源:池州广播电视台
记者:王 冬 陈 雄
编辑:毕健健
执行总编:张明旻
总编辑:江 山
监制:杜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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