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贪污一案。本次庭审邀请了市纪委、粮食系统及农商行工作人员近300人参与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时任于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主管会计)与时任于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时任该公司出纳会计孙某计议为增加个人收入,决定在各自正常差旅费报销外,以虚列法定节假日加班补助、下乡包干补助、会计加班费、双份工资等名义套取补贴,具体由孙某制作补助花名册,李某负责审核,张某负责签批。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李某、孙某、张某三人通过上述方式虚报套取公款334067.8元。
2.2018年初,于集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下属龙王粮站15号仓和王化粮站11号仓钢构仓顶因雪灾被压塌,孙某经手从个体经销商代某某处购买塑料布用于盖仓,被告人李某安排孙某与代某某结算塑料布款时,孙某安排代某某家人胡某某开具22620元发票,其中虚开2000元,孙某报账领取该款后,实际支付塑料布款20620元,剩余2000元被其与李某私分。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