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征求
《合肥市禁养犬名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合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批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十条之规定,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行业协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充分讨论论证后,确定了禁养犬范围。
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农业农村局现就《合肥市禁养犬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28日前反馈到我办。
联系方式:hfsyqglbgs@163.com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文明养犬”的争论
在合肥持续已久
有的人为命运多舛的狗狗忧心
有的人则因被恶犬伤害而感到愤怒
不得在住宅共用区域饲养犬只;
不得干扰他人工作、生活;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
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不得擅自掩埋或者随意抛弃犬只尸体;
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
不得出现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犬只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重点管理区域携带犬只外出,应当
为犬只佩戴标识;
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主动避让行人;
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主动避让他人;
在人群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犬只;
单位饲养的犬只因诊疗、免疫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条例明确,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区域管理,重点管理区域实行养犬依法免疫和登记制度。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一般管理区域,养犬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为犬只进行免疫。
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
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二十日内,携带犬只到公安机关规定的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养犬登记、犬只免疫提供便民服务,逐步实行养犬登记和犬只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网上登记和办理延期手续。
养犬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条例明确,重点管理区域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固定住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犬人携犬外出不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的,将面临罚款。条例明确,出现此类行为,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每户养犬超过一只、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禁养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等行为,条例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在重点管理区域饲养藏獒等禁养犬只为例,出现此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以每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未按照规定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这版禁养名录
你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呢?
你家养的狗是不是也在名单之中?
来源:合肥警方、合肥日报等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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