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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民间借贷 你要知道的事!

【以案释法】 民间借贷 你要知道的事! 池州广播电视台
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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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加快,民间借贷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一方面,为急需资金周转的人群多了一个选择,另外一方面,借贷双方因为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原因发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为此,全市法院部门积极发挥法


以案释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加快,民间借贷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一方面,为急需资金周转的人群多了一个选择,另外一方面,借贷双方因为利率和还款方式等原因发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多。为此,全市法院部门积极发挥法律调整功能,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良好作用。


  2013年7月24日,市民王先生(化名)向唐某出具一份借条,向唐某借款40万元,借条上写明“今借到唐某某现金肆拾万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利息为月息4分。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除应当支付约定的利息外,还自愿承担3‰/日的罚息作为违约赔偿金。”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20138月,被告(唐某)依据这个欠条,如数向原告(王某)提供了40万元的借款,40万元,原告在收到借款之后,在半年时间内陆续还款,在20144月份左右,原告共向被告还款达到68.2万元总计。


电话采访  原告  王某

       当时是有一个朋友在做企业,他需要一笔资金周转,三番五次地找到我之后,我才同意给他借这笔钱,借完以后到期了,他自己没有能力还上,因为是以我的名义给他借的,他没有能力还,这个事情就落到我头上来了。


原告王某之所以还款额达到68.2万,是因为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4分,也就是说年利息达到48%,加上3‰/日的罚息,这样,王某除归还全部本金外,还归还了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216292.36元。

电话采访  原告  王某

      对我的生活上就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为当时也是为了帮朋友,一开始约定的利率也很高,月利率4分这一块,又延期还款了,因为到了时间以后没有还,所以造成了逾期,逾期这块他是一种复利计算,所以就还了这么多。


2015年11月19日,王某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唐某返还多支付不当得利216292.36元(年利率超过36%的利息)及其他费用。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余  玮

根据我国1991年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你已经偿还的本金和利息视为已经偿还完,现在要求返还法院是不支持的,所以一审法院根据1991年关于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若干意见的问题规定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后,王某不服,向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王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余  玮

       原告主张,对超过36%部分的利息予以返还的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的诉请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有权请求返还,《规定》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属《规定》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应适用《规定》来审理,王某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余  玮

       对一审的判决予以撤销,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经过计算,判决被告向原告应返还多支付的利息达21万元。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对于调整我国的民间借贷关系又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呢?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余  玮

      利息是一个核心的问题,在这个利息的问题里面,划定了叫两限三区。一个是合法的保护区,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未超过24%的,对于这个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有权根据这个不超过24%的利息部分,向法院主张,也会得到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即便债务人已经履行,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也不予以保护,同时会认定为无效,对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应予以返还,这个区属于无效区。


余玮说,这个《规定》的出台,一方面对于各级法院系统开展审判实践有了很好的指导意义,另外一方面,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借贷双方的利益。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余  玮

      在24%和36%之间的部分,这块的利息标准属于自然债务区,当事人要求履行的,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债务人已经履行的,法院也不予以反对。换句话来说,也就是在24%到36%这个利息中间,如果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由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动作为,这起案件二审结束后,不仅使原告被告双方息诉服判,还对其他民间借贷开展业务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被告代理人 王 亮

      对于这个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以案释法,也让我们在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当中,对利率的把握,以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更准确),让我们律师在解答这类的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的时候呢,更应当按照法治的精神来进行把握,更大程度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余  玮

      借贷的利息方面,贷款机构约定的利息就不能过高,即便是债务人已经偿还了,超过了36%的部分,仍然会认定为无效,要求贷款发放机构或者是发放贷款的人予以返还,所以在以后的自然人和贷款机构在约定贷款利息的时候,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电话采访  原告  王某

     我对这样的结果感觉很满意,但是我还是一句话,告诫吧,以后无论是怎么样,一个是国家有法律条文,尽快完善规范民间借贷的这些东西,同时也奉劝有钱的没钱的尽量不要去想这种高利贷,尽量不要去触碰。


      这起民间借贷案件,在法官的公正判决下,最终充分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我们也要提醒广大观众朋友,在开展民间借贷活动时,借贷双方都要遵从法律的要求,严守法律底线,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池州广播电视台

记者:陈 雄   王 冬

编辑:毕健健

审核:张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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