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3日)上午,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达夫律师走进本台《政风行风热线》子栏目《法律热线》节目直播间,就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履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听众疑问和咨询。

方达夫介绍,如果职工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非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的有关劳动重新约定其工资标准,并按约定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方达夫补充道,如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建议可以通过合理有效手段渡过难关,但不建议直接采取经济性裁员。
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达夫律师:“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来源:安徽之声《政风行风热线》子栏目《法律热线》、安徽之声记者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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