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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 “3·15”,请收好这份消费维权指南

法律援助 | “3·15”,请收好这份消费维权指南 安徽之声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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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桑永标

今天上午,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桑永标走进本台《政风行风热线》子栏目《法律援助》节目直播间,就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问题解答听众与网友的疑问与咨询。


法律援助 

桑永标

桑永标介绍,目前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较为健全,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基本法律,也有《快递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还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还有一些司法解释。因此,我国已形成了以基本法律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包括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在内的全方位多层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门法律。

桑永标:

权益保护的部门法律。桑永标:“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

有网友咨询,自己在某美容祛痘服务机构以消费分期贷款的方式办理了价值4600元袪痘终身服务卡,经营者承诺“无效退款”。经过4次袪痘服务,痘痘没有好且皮肤出现发炎、红肿等过敏现象,无法继续接受服务,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款吗?

桑永标:

“在此次事件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合格化妆品,但由于未尽到说明提示义务,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并且根据经营者在广告中做出的“无效退款”承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退款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且,该消费者因治疗皮肤发炎、红肿等过敏现象所产生的费用,也应由该美容机构承担。另外,该机构的宣传也涉嫌虚假。”

有听众咨询咨询,自己从某商场一个柜台购买了一个名牌包包,后来经过向厂家咨询、鉴别,发现该包包并不是该厂家生产的,是假冒产品,于是准备找到卖方理论,谁知,到商场后发现早已人去楼空,被告商场告之知该柜台是租赁来,卖方已经撤场走人了。应该如何维权?

桑永标:

“这种情况,在展销会、年货节、商场、购物中心都比较常见。以展销会、年货节、商场、购物中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是由组织方会将卖方集中起来,进行销售。组织方本身并不是卖方,他一般是展销会、年货节的举办者,或者是商场、购物中心的运营管理方,消费者前来消费,并不与组织方发生关系,而是与各店铺或柜台的经营者之间建立买卖或服务关系。所以,商品或服务质量纠纷,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但是在卖方撤场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便消费者维权,消费者有权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卖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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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  |  安徽之声记者王昕

微信编辑  | 路玉

微信审核  |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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