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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半征收、减征5个月,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减半征收、减征5个月,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池州广播电视台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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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池州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从2020年2月起,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照执行。实施减征和缓缴不会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将继续按原基数和比例划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因受疫情影响,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职工医保费。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及从业人员可继续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经申请、认定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规定期限内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规定期限补缴的,超过期限时间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不纳入缓缴职工医保费范围。 







据了解,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和分级管理,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但市本级和各县区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差别较大,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对各地保持医保基金收支平衡影响程度不同。市医保局要求各地医保部门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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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池州日报

编辑:朱振宇

执行总编:张明旻

总编辑:江  山

监制:杜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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