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14日
合肥市发改委下发
《关于积极做好市重点项目
科学防疫有序开复工的通知》
按照部署
2月24日
重点民生项目将率先开复工
率先复工的项目包括
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
合肥市发改委还鼓励企业
派车集中接送外市员工返程
2月24日重点民生项目将开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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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要在切实保障项目稳健运行和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后,分类有序组织项目开复工。
2月24日,重点民生项目(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开复工。
3月2日,一般民生项目(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开复工。
3月9日,其他项目(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开复工。
合肥市发改委要求,对已经具备开复工条件,急需开复工的项目,在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以立即开复工。严禁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项目开复工。
鼓励企业派车集中接送外市员工返程
合肥市发改委要求,在开复工前,应先行建立项目单位疫情防控管理体系,责任到人,人员到岗,并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开复工前,项目单位要做好健康状况排查登记,确认员工健康后方可返岗。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以及仍在医学观察期内的员工,暂不返岗。
对有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曾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实行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由项目单位对上类人员开展核酸检测初筛;省内其他各市返肥的员工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对发现问题及出现发烧、咳嗽、乏力等症状的员工立即隔离并送医救治,第一时间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合肥市发改委要求,各项目单位要全面掌握外市返岗员工返程时间,制定实施错峰返岗措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派车集中接送。各项目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实际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时间要求,为员工开具复工证明。
上岗一律戴口罩 进工地一律量体温
在内部防控管理方面,合肥市发改委要求,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实施封闭管理,建立体温检测、日常消毒、防护培训、分散就餐、信息报送等制度。上岗人员一律佩戴口罩,员工进入工地一律测量体温。严格按要求做好重点区域(中央空调、电梯间、楼梯间、厕所)和设施设备清洁和消毒。做好集中居住职工的健康防护,严禁聚集性活动。
在防控设施物资方面,要根据员工数量和防控需求,购置配备不少于一周的消毒液、口罩及红外体温探测仪等疫情防控物资。设置临时隔离场所,有集体宿舍的项目单位,可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单位,要按照辖区街道社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
此外,今天上午,记者从合肥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率达46%。
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0号通告发布后,合肥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截至2月14日,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复工率达46%,在岗员工16.6万人,企业复工复产平稳有序。
目前,市县两级已安排专员到企业一线开展驻厂服务。“市级层面,年初四即派驻12名驻厂员进入市重点监测的18户防疫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复工首日又成立10个复工复产指导帮扶小组,指导重点企业落实防控措施,做好生产要素保障。县级层面,各县区、开发区均成立工作组,开展企业复工复产帮扶工作。如经开区成立56个小组,对全部“四上企业”落实防疫措施和复工复产情况进行跟踪服务,企业反响良好。”记者从市经信局获悉,截至14日,经开区规上企业复工率已达75.7%。
从首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开始,每个企业都不同程度的面临着物料紧缺、配套不足、用工紧张等问题。目前,市经信局按照应急急需、生活必需、重点企业等顺序,先后为企业解决原辅材料供应、生产配套、电力扩容、物流运输等问题80余项。为了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市经信局正加快出台“暖企、惠企12条政策”实施细则,尽早足额将政策资金奖补到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建筑业企业复工工作,根据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有序启动全市企业复工的通告》精神,制定本复工指南。
拟复工的建筑业企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防控组织落实。各建筑企业应成立施工项目疫情防控应对领导小组,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组长,成员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领导小组负责项目部疫情防控应对工作,制定项目疫情防控方案及疫情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制度、措施。
(二)防控物资落实。建筑工地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以及酒精、消毒液等病毒消杀物资。每名进场人员每天不少于1只口罩,储备不得少于1周用量。
(三)设施管控落实。安排人员对食堂、宿舍、厕所等重点区域病媒生物进行消杀。加强宿舍区域通风,宿舍内严禁使用通铺,工地内严禁饲养、宰杀、食用野生动物。
(四)人员管控落实。建筑工地所有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临时招募散工、点工。在工地入口处设置独立的健康观测点及隔离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并按规定登记造册,内容应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地、身份证号、单位、工种、健康状况、手机号码、2020年以来的驻留地及时间、何时从何处来阜、是否途经疫情严重地区、是否有确诊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是否接触过疫情严重地区人员等信息,并及时将登记内容报项目所属社区。
1.对来自湖北地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建项目暂缓复工,具体复工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确定。
2.对来自或途经湖北地区的人员,以及与发热患者密切接触的市外人员暂缓来阜,具体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确定。确需来阜的项目管理人员,经项目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复工组同意后,按阜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7号)要求,实施不少于14天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并将隔离观察情况报项目所属社区及辖区建设主管部门。
3.市外来阜人员经隔离观察14天无异常后,凭隔离观察期满人员解除隔离告知函,方可进入建筑工地。
(五)安全管控落实。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到位,复工前对施工现场起重设备、临时用电、临边防护、脚手架等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报告。
(一)复工时间。原则上不早于2月24日前复工,按照“企业自愿、主动申请、联合验收、依规审批”的原则进行分批分类复工。
第一批:政府性投资的医院、学校等急需复工的公益性重点项目,可提前到2月24日前优先复工;
第二批:产业类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其它项目原则上在2月24日后开工。部分产业类项目可在2月24日前复工。
(二)对标自查。由施工项目疫情防控应对领导小组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拟投入作业人员情况、来阜人员隔离情况、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及后续供应情况、现场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施工期间防控措施等内容。
(三)申报审核。施工项目疫情防控应对领导小组提出复工申请,连同自查报告,按“属地管理”原则报辖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1.各县(市)建设项目向项目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2.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现代产业园区建设项目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3.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政府投资项目及工业项目,向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4.市重点工程管理处、市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建投集团分别受理各自管理项目的复工申请;
5.阜城其他建设项目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
(四)审批勘验。复工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企业复工组审批,复工组视情组织审核小组现场勘验,通过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复工通知。
(一)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严格实行封闭管理制度和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一门进出”管理,对进出工地人员和车辆严格登记,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新进场人员按照复工前人员管控要求执行。
(二)加强日常排查。施工单位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每天早晚对所有进场人员逐一检测体温并上报检测情况,对出现发热情况的,及时采取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对体温超过37.3℃以上的,按疫情防控规定程序报告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隔离人员,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防治。
(三)严格现场管控。保持施工现场、生活区域清洁卫生及室内空气流通,严格落实环境消毒制度,每天消杀不少于2次。生活保障物资由专人外出采购,工地饮食采取分餐制,人员配备独立餐具,避免集中就餐,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疫情防控期间,合理组织施工,分散开展会议、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减少人员聚集。
(四)加强值班值守。各建筑工地应健全疫情防控期间的值班制度,加强值班管理,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在岗在位、通信畅通。发现疫情按规定立即报告项目所在社区、防疫部门和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一)坚持属地管理。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政府疫情防控应急组织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项目所属社区负责流入地人员管理,认真落实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职责。
(二)加强行业指导。各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地复工指导、审核把关和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到“防控措施不到位、从业人员不进场、建筑工地不开工”,确保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复工的疫情防控跟踪指导和防护监督,建立施工单位、行业部门、属地社区、卫生健康部门对接联动机制。
(三)落实防控责任。全面压实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采取更加周密精准、更加管用有效的防控措施,落实项目属地社区及建设主管部门包保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人、落实到人。加强对包保人员日常管理及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项目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全力遏制疫情在建筑工地出现、蔓延。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对建筑工地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过程管控不力的,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移交处罚、记录不良行为、联合惩戒等方式从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