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话题
民间借贷中这些法律风险需要警惕

今天上午,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支运义律师走进本台《政风行风热线》子栏目《法律热线》节目直播间,就民间借贷中的法律风险与听众进行交流。
支运义介绍,今年8月20日新修订并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适用范围、举证证据等内容都有了明确规定。

支运义说,《民间借贷新规》明确规定了关于利息如果没有约定以及利息约定不明如何进行处理的问题。首先,从法律位阶角度出发,基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尚未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节目中,有听众咨询什么是“砍头息”,这是否合法?对此,支运义回答说,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提供款项时,预先在提供的贷款本金中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或预先扣除借款期内所有利息等提前扣除利息的情形,就是俗称的砍头息。实践中的‘砍头息’的表现形式通常非常隐蔽,出借人往往会以收取会员费、手续费、服务费、担保费、咨询费等名义预先扣减部分利息。但不管哪种名义,‘砍头息’在法律上都是不被允许的。

来源 | 安徽之声记者王昕
值班编辑 | 方媛
审核 |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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