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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 住宅用地使用权、信用贷款这些法律问题《民法典》给出了回答

法律援助 | 住宅用地使用权、信用贷款这些法律问题《民法典》给出了回答 安徽之声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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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今天上午,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胡健苗律师走进本台《政风行风热线》子栏目《法律援助》节目直播间,就《民法典》中的法律热点问题,解答听众与网友的疑问与咨询。

北京尚公(合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胡健苗律师

      胡健苗介绍,《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婚姻、贷款、买房、遗产继承……对于这些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法律问题,《民法典》都有着明确规定。其中,老百姓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理。《民法典》第359条就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胡健苗:

“《民法典》确立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模式”如同一颗安心丸,回应了百姓内心悬而未决的房屋产权问题,设计了可预期的安全网,兜住了民众的“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的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节目中,有听众咨询,用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为家族公司借贷设定抵押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胡健苗回答说:

“未成年人的财产来源系父母出资,家族公司也存在未成年利益等。未成年人财产抵押的效力认定,判断标准为:抵押担保行为本身是否为未成年人利益。如抵押所担保的贷款是住房按揭贷款、留学等消费类贷款,能体现系为未成年人利益向银行贷款,客观上能提高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环境的,该类抵押担保应认定为有效。但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等纯商业行为而提供抵押担保时,特别是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不能体现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应认定为抵押无效。”





来源  | 安徽之声记者王昕

微信编辑  | 路玉

微信审核  |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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