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嘉宾
安徽省食品药品
检验研究院主观药师
赵倩茹
大火的“药妆品”,不存在?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
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根据我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用药那些事 健康小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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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安徽广播电视台 大橙子工作室
编辑 | 大橙子工作室
审核 |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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