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
近年来,银联信用卡被盗刷的案例层出不穷,甚至还有一些人盯上了外国人持有的境外信用卡……今年6月,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盗刷境外信用卡套现的案件。
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钱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李某、张某某等人合谋通过盗刷境外信用卡套现牟利,由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境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被告人唐某某提供的带有外币通道的某银行POS机上刷卡盗现,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618700元。


▲【被告人 李某某】
他(钱某)做生意亏了,亏了之后呢,他有一个老表(唐某某)在这里(九华山)开旅社的,他跟我说过来做生意的,我也跟着就过来了,他老表的店生意不好垮掉了,垮掉了之后那么我们要谈的生意也没谈成,没谈成之后他跟我说刷卡套现能挣点钱,我以为就是借用资金套现嘛,他本身又欠我钱,我想着他能搞到钱,我也要点钱回来,我也急着用钱,我就稀里糊涂跟着他。

七名被告人中的唐某某在九华山风景区开了一家青年旅社,由于有很多国外游客来九华山旅游消费,唐某某利用这点申领到了有外币功能的POS机。


▲【池州某银行工作人员 苏海峰】
该商户经营地为九华山风景区,因为九华山涉外交易比较多,九、十月份为九华山旅游旺季,商户申请开通外卡收单功能符合当地的市场交易环境,商户的各类经营证照是齐全的,经营性质与规模也符合我行的相关规定。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法官 钱勇】
钱某知道唐某某有外币功能的POS机之后,就联系了相关的技术人员,所谓的技术人员就是他们共同犯罪的同案犯,通过网上购买国外信用卡资料,然后在我们池州的银行POS机上通过手工输入的方式,破解国外人员的信用卡资料,手工输入的方式骗取了卡上的资金,然后通过转账转到相关犯罪分子的银行账户上去。


那么,这起涉案金额高达60多万元的团伙性盗刷境外信用卡套现的案件究竟是如何发现的呢?

【池州某银行工作人员 苏海峰】
我行对商户的日常交易情况会进行一个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我们会进行一个实时排查,我们在2016年10月份的时候发现该商户交易异常,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他的单笔POS交易量非常大,和我们多数住宿餐饮类交易明显不符,第二个收单几乎全部是外卡,没有国内卡。因此我们当时就果断地关闭了他的外卡收单功能,同时对商户进行了一个排查,在排查的过程中,商户对交易情况也没有一个合理地解释,同时我们也收到了国际卡组织的一个拒付通知,因此我们判断商户可能涉及外卡欺诈交易,于是我们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

通常情况下,我们在刷信用卡消费时,资金会暂时从信用卡账户下账,等待清算机构进行清算。如果持有的是外币信用卡,那么资金的扣除方式也一样如此,但是会先由收单行先行垫付,再由卡组织之间进行清算。如果涉及欺诈交易,持卡人可向卡组织申请拒付仲裁,如果商户仲裁失败,损失则由收单商户承担,而这笔60多万元的交易资金,就是由银行垫付的。由于涉案资金较多,接警后,民警立即调取了这台POS机的交易明细,确定被套现的资金流向。



▲【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 叶健康】
这个案件是涉外信用卡案件,最困难就是资金流向的查询,先后涉及到一级账户到四级账户,最终查询到他账户的终端,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

通过三个多月的分析研判,九华山警方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钱某、李某等7人的身份,并锁定了他们的落脚点。随后,九华山警方成立多个工作组赶赴湖南长沙、山东威海等地将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到案后,这7名犯罪嫌疑人对他们在九华山风景区实施涉外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这起团伙性盗刷境外信用卡套现中,七名被告人分工明确,在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10月6日近二十天内,通过盗刷境外信用卡套现交易21笔,并对非法牟利的61万元人民币进行分配,被告人钱某、唐某某、李某某作为POS机方占42%,被告人彭某某、翁某某各占4%,被告人李某、张某某作为技术方占50%.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法官 钱勇】
这个犯罪首要份子是钱某,他是整个信用卡诈骗案的核心人员,我们这个案件中确定提供POS机的还有组织联系的,还有购买信用卡资料的这三个人为主犯,其他四人是从犯,这是把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进行了划分,确定了三个主犯四个从犯。


2018年3月18日,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唐某某、李某等七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并向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非法获利的618700元人民币存在争议。


▲【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法官 钱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超过50万,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所以被告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犯罪数额有很大的争议,他们认为应该以银行实际赔付的39万余元作为犯罪数额,而最终法院认定的61万余元是根据法律规定,是以他们实际诈骗到手的金额和他们实际分赃的数额是相匹配的,形成了证据链,能确定下来相关的被告人最终诈骗的金额是61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据此,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钱某、唐某某、李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做出了一审判决。几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10年。


面对法院的判决,几名被告人对自己当初的违法行为也后悔不已。

▲【被告人 李某某】
法律知识缺乏,一直以为是违规,从来没想过这是触犯刑法,如果知道是触犯刑法的话,我也不会跟着后面。对我是一个深刻的教训,我很后悔的。

▲【被告人 翁某某】
觉得不值嘛,干什么事情如果以付出自由为代价的话,那肯定做什么事情都是不值得的。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二审正在审理中。
这起盗刷境外信用卡套现案件的成功告破以及审理宣判,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维护了景区的良好形象。
希望大家能通过这个案件得到警醒和提示,学好法、守好法,莫把“违法”当“违规”,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来源:池州广播电视台
记者:王 冬 陈 雄
编辑:黄珊珊
审核:张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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