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更好地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自愿原则以及公租房发展情况,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
现将制定的《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方案》印发,请指导督促本省(区)确定的试点市、县认真执行。
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

服务的试点方案
➢ 根据地方自愿申报,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
➢ 开展试点的省(区)应结合本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按照市、县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部分市、县作为试点城市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原则上应覆盖到省会(首府)城市、地级城市、县(县级市),试点城市数量由各省(区)确定。
➢ 通过试点,在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为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能力提供支撑。
◈ 编制实施方案。开展试点的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情况,依据本试点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方案或办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备案。
◈ 试点实施、跟踪和总结。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试点市、县有关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要定期汇总本省(区)试点工作进展、经验做法等有关情况,在每季度末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反馈。
2019年7月底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2019年12月底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总结试点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注:以上为部分摘录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
编辑:黄珊珊
审核:张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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