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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8省份将试点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安徽位列其中

好消息!8省份将试点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安徽位列其中 池州广播电视台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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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更好地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自愿原则以及公租房发展情况,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


现将制定的《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方案》印发,请指导督促本省(区)确定的试点市、县认真执行。


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

服务的试点方案


一、试点范围


➢ 根据地方自愿申报,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

➢ 开展试点的省(区)应结合本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按照市、县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部分市、县作为试点城市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原则上应覆盖到省会(首府)城市地级城市县(县级市),试点城市数量由各省(区)确定。


二、试点目标


➢ 通过试点,在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为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能力提供支撑。


三、试点内容



明确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公租房运营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规范购买内容

  

  试点地区要全面梳理现行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租房运营管理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主要有:


  1.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


  2.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


  3.维修养护事项


  4.综合管理事项


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


◈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


◈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 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承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用,具备从事公租房运营管理所需的设施、人员和技术等能力。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承接条件。

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

机构改革的衔接


  试点地区应理顺住房保障部门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实现政事分开、明确单位分类、规范编制与预算管理后,再按规定参与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者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或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完善购买机制


  试点地区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购买机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公开择优选定具体承接主体。要确定以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购买、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加强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政府购买服务效果的检查验收,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落实经费保障


 ➢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资金应当在政府现有公租房运营管理支出中统筹安排,按要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结合实际需要调整资金投入。


➢ 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规范服务标准


  试点地区应根据所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和规范,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检查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 试点地区要建立由购买主体、保障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与动态调整机制。


 ◈ 要在购买合同中细化、量化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目标、实施效果和保障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以保障对象的满意度评价为重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 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推进试点实施

◈ 编制实施方案。开展试点的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情况,依据本试点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方案或办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备案。


◈ 试点实施、跟踪和总结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试点市、县有关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要定期汇总本省(区)试点工作进展、经验做法等有关情况,在每季度末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反馈。


  2019年7月底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2019年12月底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总结试点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注:以上为部分摘录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

编辑:黄珊珊

审核:张明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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