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安徽省民政厅官网发布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
《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期望公众和有关单位
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省60岁及以上人口、65岁及以上人口分别到1146.7万人和916万人,占常住人口比重分别达到18.79%和15.01%,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养老服务发展任务艰巨。
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出台养老服务发展相关政策规划,中央部委持续联合发布一系列配套文件,我省先后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合肥、芜湖、铜陵等地进行了富有特色的立法实践,形成了一批成效明显的成熟经验和创新做法,需要立法予以总结提炼。
随着养老服务快速发展,养老服务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引导。
如果您
对安徽省养老服务事业
对《安徽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有何建议和意见
欢迎通过以下方式
向官方提出
# 时间:2021年7月26日至8月25日
# 方式:
①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9号安徽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230041)。
②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ahmztzcfg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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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以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单体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第二章 第十二条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和标准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 第二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等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推动、支持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 第二章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发挥行业管理、资源统筹、服务主体孵化、人员培训等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设立养老服务中心,发挥为老服务、服务转介、辅助管理等功能。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设立养老服务站,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健康指导、文化娱乐等服务。”
—— 第三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鼓励医疗机构为有医疗护理需要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常见病、慢性病治疗护理等服务。鼓励、支持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和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为农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服务,对其家庭成员进行护理指导。”
—— 第三章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困难老年人能力评估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补贴。”
—— 第三章 第二十二条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为养老机构建立预约就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床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 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经费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支出不低于当地国内生产总值0.5%,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养老服务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高龄津贴和低收入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标准。”
—— 第七章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引进、激励评价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的,给予入职补贴;对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给予奖励补助。“
—— 第七章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 第七章 第五十二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独生子女的陪护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
—— 第七章 第五十五条

消息来源 | 安徽之声记者马静
微信编辑 | 路玉
微信审核 | 韩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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