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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来信】一周热点话题:购房服务费合理吗?

【人民来信】一周热点话题:购房服务费合理吗? 安徽公共频道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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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热点话题

      购买新房,需要缴纳数万元不等的服务费!这是近期合肥某商业小区多位业主们集中反映的问题。业主们出示的购房单据中,就有这么一张“服务费收据”。有的是2万多元,有的是6万多元,最高的达到9万。如今业主们的房子已经拿到手,可以说一套完整的购房流程已经走完了。那么在这期间,他们到底享受到了什么样的服务,价值数万元?大伙给出的答复显然是否定的。


节目报道:《被质疑的服务费》

      在《人民来信》栏目编导的调查采访中,业主们认为房价应该按照房管部门的备案价,该是多少就多少,多缴纳的服务费是开发商玩的“潜规则”,甚至是一种欺诈行为。但是开发商却认为,所有的收费都是有合同作为前提依据,这所谓的“服务费”其实是一种优惠营销政策。


     在随后的采访中,合肥房管部门透露,他们已经在8月9号给肥西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函,要求他们做好投诉调查处理以及回复工作,并于2023年8月16前报合肥市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但是,结果至今没有反馈给编导。


      其实关于买房缴纳“服务费”一事,近年来全国各地多有发生,最后的结果也是各不相同,有的是开发商退还服务费,有的是业主继续缴纳服务费。对于这样的“潜规则”,我们来听听人民律师团律师的观点。


律师观点





本期嘉宾
叶振东
·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
·合肥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近期,肥西业主反映交纳的购房款突然不见了。后经记者调查得知,消失的购房款变成了服务费。原来购房款一分为二,一部分交给了开发商,成为了合同备案价。另外一部分交给了第三方,成为了居间服务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来开发公司跟分销公司合作,在购房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将购房款的一部分作为服务费支付给了分销公司,这种行为虽然购房者的购房成本并不增加,但会导致在房产局的备案价格降低,可能影响到购房者二次售房的价格,且开发商的行为违反了主管部门关于房价一价清的原则,即禁止在房价以外收取任何费用。南京等地已经明令禁止在房价以外收取任何费用,例如:电商费、服务费等等,一经发现,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等。

     另依据《民法典》第963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真正委托第三方销售的是开发商而非购房者。所以,如果支付服务费,应当是开发商而非购房者,故正确的模式是购房者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向分销公司,也就是第三方支付服务费。这样也能有效地避免开发公司在整个操作运营的过程偷税避税的相关情形。
      同时,本案还需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开发商有无真正地给购房者优惠?因为当下有很多的商场、企业,名义上对外打折优惠,实际上是将原价提高后再打折优惠。消费者并未享受到真正的优惠!所以本案要了解房屋原先的售价,购房者是否真正的享受到了优惠,而非开发商或分销公司说原价多少就是多少。最少也要证明,以原价销售过一段时间,或者说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对外销售的原价是多少?现在购房者通过充9万抵15万的方式享受到优惠。若通过调查发现,消费者并未真正地享受优惠,那此时就存在欺诈或者虚假宣传的情形主管部门应当对此查处并予以罚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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