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以及中、日、韩、澳、新,共15个国家正式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标志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未来RCEP成员国之间关税减让到零关税产品数将超过90%,下一步待各成员国完成各自国内审批程序后即可生效。根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我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之间贸易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约占我国贸易总额的三分之一,作为世界范围内较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之一,RCEP所涉原产地规则也拥有多样化、标准化的特点,并兼具先进性、灵活性和创新性。
RCEP核心原产地规则介绍
对于企业而言,在判定商品原产地时,主要考虑和应用的规则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区域成分累积规则。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主要根据税号是否发生变更进行判定,即当产成品的税号相比于非原产材料全部发生了变化时,该商品为原产,但同时需要考虑微小含量。按照税号改变位数的不同,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又分为章节改变、品目改变及子目改变。目前适用较为普遍的是品目改变和子目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主要是根据区域增值是否超过一定比例进行判定,即生产制造过程中,创造的价值超过一定水平,则可以将商品判定为原产。这是除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外另一个非常常用的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以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通常按照扣减法间接计算区域价值成分,即“(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值)/离岸价格×100%”。但在RCEP中,除了扣减法,还引入了累加法直接进行计算,即“(原产材料价值+直接人工成本+直接经营费用成本+利润+其他成本)/离岸价格×100%”。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材料成本以及商品生产成本管理方式,选择适用的计算方法,提高商品区域价值成分计算的准确性。
●区域成分累积规则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一缔约方生产商品所使用的其他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者生产活动可以计入该商品的原产成分。根据RCEP累积规则第一款,符合原产地要求且在另一缔约方用作生产另一货物或材料的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对制成品或材料进行加工或处理的缔约方,即累积的材料首先需要获得原产资格(货物累积/不完全累积)。需要说明的是,此款并未对累积区域作出限制,因此适用区域包括所有缔约方。同时RCEP累积规则第二款规定,将在5年内审议,考虑将第一款中累积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各缔约方内的所有生产和货物增值,即非原产材料在其他缔约方经过加工虽然仍未获得原产资格,但在该缔约方实现的加工和增值部分也可以进行累积(生产累积/完全累积)。因此,RCEP生效后将先适用货物累积,同时将朝着完全累积的目标进行审议。
从根本上而言,RCEP对于企业最重要的经济价值就在于累积规则。因为除中国和日本外,中国与RCEP其他缔约方之间均已存在自由贸易协定,而RCEP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相比现存自由贸易协定并未显著升级,且中国和日本之间降税幅度也相对有限。但正是有了15国这样大范围的区域成分累积,使得跨境流通的商品更加容易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从而使RCEP更加具有促进各缔约方经济互动的战略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