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与核心调整
为落实强化食品药品安全全链条监管要求,提升口岸动植物疫情防控能力,海关总署于2026年6月10日发布第81号公告,修订并施行新版《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此次修订综合了多方意见,旨在优化公共服务与营商环境,对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查验、检疫及检验作业区域提出更明确的管理标准。
总则:定义与分类
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动植物疫情防控及海关监管要求,专门用于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作业的区域。场地原则上应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鼓励在同一口岸集中或相邻区域统一规划,设立综合性场地以实现集约化监管。
现行规范涵盖七类指定监管场地:
- 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
- 进境冰鲜水产品
- 进境粮食
- 进境水果
-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
- 进境植物种苗
- 进境原木
海关总署将基于风险评估动态调整管理范围。各级海关部门依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全国指导、关区组织实施及辖区日常监督检查。
立项评估与审批流程
拟设立场地的单位需提请省级主管部门开展可行性评估与立项。立项材料应包括地方经济与口岸规划、市场需求分析、联防联控机制建设情况及具体建设规划。
直属海关负责对立项材料进行初审评估,重点考核口岸开放配套、海关监管与实验室检测能力及场地布局必要性。评估通过后报海关总署审批;未通过的将反馈改进意见。立项获批后,申请单位须在2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预验收,逾期立项自动失效。
验收机制:预验收与正式验收
直属海关预验收
场地建成后,由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直属海关组织验收组进行资料审核与实地验核,重点检查防疫条件、监管能力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通过预验收或完成整改后,由直属海关提请海关总署组织正式验收。
海关总署验收
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或委托直属海关开展正式验收,程序包含资料复核与实地验核。验收合格后,名单将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场地方可承载相应监管业务,申请单位正式转为经营单位。
监督管理与动态调整
日常监管要求
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变更或场地改扩建须及时向直属海关报备。若主动放弃经营,需确保监管货物处置完毕并经审核确认。对于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场地,直属海关可责令限期整改或暂停业务;连续2年未开展相关业务的,将暂停其作业资格。
年度抽核与退出机制
海关总署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年度抽核。对存在重大疫情扩散风险、整改后仍不达标、长期暂停运营或严重违规的场地,将从名单中删除并公告。被删除或立项失效的场地,如需重新运营,必须重新申请立项。
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附件列明了各类指定监管场地的具体设置要求及验收申请表模板。
来源:海关总署
编辑:跨境小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