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规定:
如果申请进入香港的人士,是在香港特区出生的或居住而与香港特区有密切关系,可能无须领取签证或进入许可。如你不属于上述人士,而来港目的是为从事雇佣工作,就读、经营生意或居住,则要领取签证或进入许可。否则,你有可能在抵港时被拒入境。
凡来港旅游人士,应备有充足旅费而无须受雇以维持在港逗留期间的生活,并须持有续程或回程的机票或船票,但过境前往中国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士则无须持有这些机票或船票。如你想逗留超过免签证可逗留期限,便必须在启程前领取签证或进入许可。
法例规定,旅游人士不得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无论受薪或非受薪)、开设或参与任何业务,或入学就读;此外,除非在极特殊情况,旅游人士于抵港后均不准改变其访客身份。
需要办理旅游签证或进入许可或因其他目的而需要来港的人士,应在来港前办妥合适的签证或进入许可。
需要申请签证许可的国家/地区清单:
1 |
阿 富 汗 |
2 |
阿 尔 巴 尼 亚 |
3 |
安 哥 拉 |
4 |
亚 美 尼 亚 |
5 |
阿 塞 拜 疆 |
6 |
孟 加 拉 |
7 |
白 俄 罗 斯 |
8 |
布 隆 迪 |
9 |
柬 埔 寨 |
10 |
喀 麦 隆 |
11 |
中 非 共 和 国 |
12 |
刚 果 ( 民 主 共 和 国 ) ( 前 名 为 扎 伊 尔 ) |
13 |
刚 果 ( 共 和 国 ) |
14 |
哥 斯 达 黎 加 临 时 护 照 |
15 |
哥 斯 达 黎 加 政 府 签 发 的 签 证 身 份 书 |
16 |
科 特 迪 瓦 |
17 |
古 巴 |
18 |
厄 立 特 里 亚 |
19 |
埃 塞 俄 比 亚 |
20 |
冈 比 亚 |
21 |
格 鲁 吉 亚 |
22 |
加 纳 |
23 |
几 内 亚 比 绍 |
24 |
伊 朗 |
25 |
伊 拉 克 |
26 |
朝 鲜 |
27 |
吉 尔 吉 斯 坦 |
28 |
老 挝 ( 寮 国 ) |
29 |
黎 巴 嫩 |
30 |
利 比 里 亚 |
31 |
利 比 亚 |
32 |
摩 尔 多 瓦 |
33 |
缅 甸 |
34 |
尼 泊 尔 |
35 |
尼 加 拉 瓜 |
36 |
尼 日 利 亚 |
37 |
巴 基 斯 坦 |
38 |
巴 勒 斯 坦 国 |
39 |
巴 拿 马 |
40 |
秘 鲁 特 别 护 照 |
41 |
塞 内 加 尔 |
42 |
塞 尔 维 亚 ( 共 和 国 ) |
43 |
塞 拉 利 昂 |
44 |
所 罗 门 群 岛 |
45 |
索 马 里 |
46 |
南 苏 丹 |
47 |
斯 里 兰 卡 |
48 |
苏 丹 |
49 |
叙 利 亚 |
50 |
塔 吉 克 斯 坦 |
51 |
多 哥 |
52 |
汤 加 国 家 护 照 |
53 |
汤 加 受 保 护 人 士 护 照 |
54 |
土 库 曼 斯 坦 |
55 |
图 瓦 卢 |
56 |
根 据 法 令 第 289/90 号 所 签 发 的 乌 拉 圭 护 照 |
57 |
乌 兹 别 克 斯 坦 |
58 |
梵 蒂 冈 公 务 护 照 |
59 |
越 南 |
60 |
也 门 ( 共 和 国 ) |
61 |
所 有 ' 无 国 籍 ' 的 旅 游 证 件 |
通常,对于外国人来说,处理复杂的申请程序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最简单的申请香港签证的方法就是:准备以下文件,然后交给HAC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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