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消费卡(券),是指能够消费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消费券、礼券、提货券等代币卡券,因其存放、购买、使用的便利,成为一些人进行权钱交易、行贿受贿的惯用手段。

当下违规收受消费卡(券)行为有以下特点

二是违规收受行为具有一定连续性,往往持续多年、反复收送,金额也从几百元逐步发展为成千上万元

三是从种类上看,形式愈加丰富,从以超市卡、加油卡为主要形式,逐步拓展出水果卡、海鲜提货券等多种卡券

四是收礼行为日趋隐蔽,有的借助电子科技手段给消费卡(券)披上隐身衣,如使用电子红包、电子礼品卡、电子提货券等


该问题易发多发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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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卡(券)种类繁多,存放、购买、使用便利,收送、流转隐秘,发现、查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
02

消费卡(券)从形式上比直接的现金和财物来往更隐蔽,相比之下单次数额往往较小,属于细水长流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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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节假日收送消费卡(券),还披上了一层人情往来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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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对收受消费卡(券)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将收受行为混同于正常人情往来,在思想上麻痹大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形,可将收受消费卡行为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破解违规收送消费卡(券)隐形变异难题,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坚定。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严格约束自己,对于“影响公务公正执行”及“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收送消费卡(券)行为格外当心,自觉抵制违规收送消费卡(券)歪风,谨防在温水煮青蛙式“围猎”中越陷越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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