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遗失物后
未妥善保管导致遗失物灭失
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曾某在小区值夜班时捡到三个袋子,便将其拎回值班室。因数日内未联系到失主,曾某便将三个袋子随意放置在了值班室门外的桌子上。不久,失主刘某联系到曾某,自述这三个袋子系其意外丢失,内有诸多贵重物品,请求予以返还。但此时发现物品已经丢失。刘某将曾某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相关损失共计3万余元。
拾得遗失物后“据为己有”
能否要求权利人支付保管
遗失物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张某的陪伴治疗犬走失,为尽快寻得爱犬,张某在小区附近张贴悬赏广告:“凡拾得爱犬并归还者,愿以1000元酬谢。”后张某得知该犬由王某拾得,便找到王某要求返还,但王某谎称该犬为自己所有,拒绝返还,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犬为张某所遗失,王某应将其捡到的陪伴治疗犬返还张某。判决生效后,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陪伴治疗犬回到张某手中。领回爱犬后不久,张某被王某诉至法院,王某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支付其照顾该犬期间产生的各项花费共计近10万元并履行悬赏承诺。
麓小法提醒您:
拾得遗失物者,有义务归还失物,这是不容跨越的法律底线。切莫动了贪念或邪念,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惩罚。
麓小法答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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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小案例: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21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息1分,于2022 年1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22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0万元借款及所产生的利息。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22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本案中,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孙某的保证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是否包含利息?孙某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欢迎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