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知识】伊朗金融业发展简史

【知识】伊朗金融业发展简史 中伊贸易平台
2017-03-01
1
导读:一、金融业发展简史第一阶段1872路透社的创办者路透爵士通过贿赂纳赛尔丁国王,同伊朗政府签订了《路透条约》,




伊朗金融业
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国家对金融业实行全面国有化,金融业同国际脱轨。1983年颁布实行《无利息银行法》,新的金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起人们的广泛兴趣。




一、金融业发展简史
第一阶段
1872
路透社的创办者路透爵士通过贿赂纳赛尔丁国王,同伊朗政府签订了《路透条约》,获得了为期七十年的森林、矿产和土地的使用权和在伊朗开设工厂、修建水坝、修筑铁路和建立银行的特权。1873年正式获得在伊朗成立“伊朗王国银行”的特权。
1889
“伊朗王国银行”正式成立,总部设在伦敦,英国政府成为银行为期30年的股东。除了伊朗的分支机构外,“伊朗王国银行”在伊拉克的巴格达和巴士拉也设有分行。“伊朗王国银行”收购了“新东方银行”的资产,并从伊朗政府获得金本位的纸币发行权。新成立的银行免税,每年把纯收入的6%交给伊朗政府。“伊朗王国银行”一度履行伊朗中央银行的角色,成为政府的理财中心。
1890
纳赛尔丁国王给与俄国人JOCK POLIAKOV在伊朗建立“借贷银行”的特权。根据合同,特权的期限为75年,银行将每年纯收入的7%交给伊朗政府。“借贷银行”一开始主要从事商业活动,没有引起英国政府的反对。
1894
银行由于经营不善,POLIYAKOV一度想解散该银行。但一心想和英国在金融领域竞争的俄国政府反对解散“借贷银行”,并接管了该银行,使其成为彼得堡银行的分支机构,并接受俄国财政部的监督。结果“借贷银行”成为俄国插手伊朗经济的殖民工具
1921
苏联政府将该银行移交给伊朗政府,改名为“伊朗银行”,后并入“伊朗农业银行”。
第二阶段
1925
恺加王朝灭亡,巴列维王朝建立了强有力的中央集权,逐步摆脱了殖民强权的统治。随着国家政局的稳固,第一家民族银行也应运而生。
1926
“巴列维军队银行”成立,是伊朗第一家民族银行。它的本金来源于军官的退休金,成立的目的是为退休军官谋福利。1942年“巴列维军队银行”改名为“军队合作银行”,1945年更名为“军队银行”。1971年实行股份制,主要打理军队和警察部队的财务。伊斯兰革命胜利后成为六大商业银行之一。
1927
伊朗第一家真正意义的国家银行成立。伊朗议会通过了“建立伊朗国家银行”的法案。新成立的银行从“伊朗王国银行”买回了发行货币的特权,在从事商业活动的同时,兼有中央银行的职能。由于伊朗国家银行(BANK MELLI IRAN)是依靠政府投资成立,所以它是执行政府货币政策的主体,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建设,它逐渐完善和规范了伊朗的银行业务,为银行业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第三阶段
1948
伊朗政府通过法律,对外国银行的活动作出限制。
1950
《银行法》被批准。
1953
摩萨台政府被推翻后,政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银行法》,从而为私人资本进入金融业创造了条件。从1953年开始,银行业开始吸收外资。从此,大量外国资本涌入伊朗金融业。银行业脱离了政府的垄断,成为国内外投资者竞争的商业领域。到伊斯兰革命前夕,伊朗共有37家银行,其中6家国有银行(中央银行和五家国有银行)和31家合资、私有银行。
1960
为了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
成立了伊朗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从“伊朗国家银行”取得了发行货币、管理国库、监督金融业等管理职能。
第四阶段
1979
伊斯兰革命委员会宣布所有银行收归国有,规定新银行业的目标是:保障国家经济和金融的独立,进而保障生产的独立;以非石油收入来决定货币的价值,依靠国内生产,阻止社会追求消费的倾向,防止通货膨胀;创造条件使人人享有平等的金融服务;通过发展生产为后代创造经济条件;所有的银行有共同的经济目标,在所有领域都能协调一致;同所有伊斯兰国家加强联系,在伊斯兰世界范围建立强劲有力的经济。

“伊斯兰银行章程”被通过,根据章程,伊朗大小37家银行合并成中央银行、六家商业银行和三家专业银行。
1983
伊斯兰议会通过了《无利息银行法》,同年监护委员会批准生效。这部法律规定伊斯兰银行的目标是:建立旨在发展国家经济、基于公平、正义的货币和信贷制度;在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目标、政策和计划的框架内活动;保护币值稳定、收支平衡。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发行货币,控制和监督货币流通;从事所有的银行业务,监督外汇交易和黄金、外汇的外流;开设无息帐户,依法发放无息信贷。

《无利息银行法》规定银行可以参与生产、贸易、服务等领域的活动。可以在生产和开发项目直接投资。中央银行应根据内阁的批准,监督国家货币和信贷政策的正确执行,参与监督国家的金融事务。《无利息银行法》核准银行经营两种存款业务和十一种融资业务。此外,该法还规定短期信用政策由政府核准,长期信用政策则须配合国家的五年发展计划,由国会核准。

这样,伊朗金融业在经历五十年的发展之后,重新成为政府的一个机构。
1989
拉夫桑贾尼总统上台后,大力推动经济改革,银行业开始走向自由化,央行授予各银行独立经营权,放款业务增长不再受“不得超过前一年业务量10﹪”的限制,银行可主动争取存款,除按一定比率存放央行,其余可自由使用。
1994
中央银行通过民营信用机构设立法规
1998
核准外商银行可以在伊朗自由贸易区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以促进银行自由化,并推动开发更具竞争力,更有效率的金融体系;但伊朗金融体系仍有一些问题存在,在会计原则及查帐准则未能达到国际水准下,央行控管外汇,导致银行开出保证函的效力受到质疑;金融市场未完全开放导致影响银行国际化,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金融业管理体制
伊朗的银行和保险业归经济和财政部管理,根据伊朗《货币和银行法》的规定,伊朗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业的管理机构,它负责规划和执行货币及信用政策,有四大目标:维护通货价值、维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对外贸易与改善国家经济增长。为达到上述目标,中央银行有下列权力:负责发行货币、监督银行及信用机构、控制外汇政策与交易、黄金交易、颁布银行法规及审核进口商的外汇合同。中央银行配合政府的五年发展规划与年度预算制定货币政策。

中央银行是政府所属的银行,代理国库,对国营企业发放贷款和给予信用额度。此外它还执行下列功能:拆放银行同业、买卖政府发行的票券,办理其他法定金融业务等。

根据《货币和银行法》的规定,中央银行的监督和执行机构为:
最高理事会
根据伊朗《第四个五年发展计划法案》,最高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统(理事会主席)、经济和财政部长、国家管理和计划组织主席、商业部长、内阁推举的一名部长。中央银行行长由总统提名,经最高理事会认可后,由总统任命。中央银行第一副行长由行长提名,经最高理事会通过后,由总统任命。
最高理事会的职责是:研究和批准中央银行的资产报表;对督察员委员会的报告进行调查并下达决议;就特别利润的分配建议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根据经济和财政部长的提议,选定督察员委员会的成员;其他由《货币和银行法》赋予理事会的职责。
货币信用委员会
根据伊朗《第四个五年发展计划法案》,货币信用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经济和财政部部长或副部长,中央银行行长,国家管理和计划组织主席或副主席,内阁推选的两名部长,商业部长,央行行长提名、并经总统认可的两名货币和银行业专家;总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商业、工业和矿业协会会长;议会经济委员会和计划预算统计委员会各派出的一名代表(监督员);合作协会主席。中央银行行长为委员会的主席。          
成立货币和信用委员会的目的是研究和制定中央银行的总政策,监督国家的货币和银行业务。它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批准央行组织、预算、人事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对央行提交最高理事会的资产报表进行研究、发表意见;研究和批准《货币和银行法》提到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国家的银行、货币和信用问题提供意见,对政府提交给委员会有关贷款、信用担保和其他有关问题发表意见;对国家的银行、货币和信用政策提供咨询意见;对央行行长提交给委员会的问题发表意见。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由中央银行行长、第一副行长、央行秘书长(兼货币信用委员会秘书长)和三名各有分工的副行长组成。执行委员会的任务是监督和执行国家有关的金融法规。
纸币储备监督委员会
纸币储备监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议会议长选派的两名议员;央行行长或副行长;总检察长或副总检察长;总司库;审计总局局长、督察员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货币银行法》第五条款的正确执行、国家纸币的印刷、移交、回收和销毁;国家珍宝出入国库、展示登记等业务。
督察员委员会
督察员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经济和财政部派驻中央银行的监督机构,它由一名主席和四名熟练的审计员或熟悉审计和银行业务的成员构成,所有成员必须有十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他们由经济财政部长提名,最高理事会批准,任期为两年,可连任。督察员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中央银行的帐目和外债,并对帐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三、金融机构简介
伊朗银行由中央银行和下属的六家商业银行、三家专业银行组成,在全国有16200个分支机构,员工173000人。从2000年开始,为了加强银行间的竞争,提高效益,打破国家垄断,议会批准可以成立私人银行。截止2009年底,已先后有八家私人银行成立。同时,在伊朗第四个五年发展计划中,政府计划将部分国有银行逐步私有化。
伊朗中央银行 (Bank Markazi Iran)
伊朗中央银行是伊朗的管理银行,成立于1960年。根据《伊朗货币和银行法》,央行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总体经济政策,制定并实施货币和信贷政策。其主要职能是维持国家货币价值,保持收支平衡,为经贸活动提供便利和改善国家发展潜力。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中央银行被授予诸如发行纸币和硬币、监管银行和信贷机构、制定有关外汇政策和交易的法规、制定黄金交易规章及制定国家货币流动规章等特别权力。作为政府银行,中央银行负责管理政府的帐户,向国有企业和代理发放大额信贷,授权其他商业银行经营政府债券销售及其他合法银行业务。
 中央银行在国际金融机构派驻政府代表,执行国家间的金融和商业协议和政府支付合同。
商业银行
1、伊朗国家银行(Bank Melli)
     国家银行成立于1928年,已有70多年的历史,系伊朗首家商业银行。从1932年到1960年一度担负中央银行的职责,负责发行货币、调整货币流通、货币保值、调整存贷款利率、维持帐户平衡及监督国家银行体系等。1960年,《伊朗货币和银行法》出台及中央银行成立后,国家银行的部分职能转由中央银行执行,其目前业务主要集中在商业及贸易领域。
2、伊朗国民银行(BankMellat)
国民银行是根据1979年12月20日银行总会的决议以及银行管理法第17条的规定,通过合并10家革命以前的私人和合资银行而成立的。国民银行最初股份资本为330亿里亚尔,当前股份资本已达到12390亿里亚尔,是伊朗第三大银行。
3、伊朗出口银行 (Bank Saderat)
    出口银行成立于1952年9月6日,当时在德黑兰公司和商标注册局注册为“伊朗出口和矿业银行”(Bank Saderat Va Ma-aden Iran),初始资本为2000万里亚尔。1952年11月13日正式营业,目前银行可操作资本达18870亿伊朗里亚尔,拥有国内外分支机构共3400家,员工32000名。该行是伊朗营业网点最多、营销网络最全的银行。
另外在各个省,以“某某省银行”命名的银行,实际也是伊朗出口银行的分支机构。在伊斯兰革命后进行银行合并时,政府感觉到有必要在各省成立一个履行中央政策,发展各省地方金融业务的机构,由于出口银行在各省有较多的营业网点,就被选为各省的省级银行。省级银行有较大独立性,由各省负责管理。
4、伊朗军队银行 (BANK SEPAH)
    军队银行成立于1925年4月,同年在腊什特市开业,是伊最早成立的银行。银行最初的资金来源于军队退休军官的退休金,主要从事军队系统的金融业务,革命后成为伊朗主要的商业银行之一。在全国范围内有众多分行,并在法兰克福、伦敦、巴黎罗马欧洲城市设有分支机构。
5。伊朗贸易银行(BANK TEJARAT)
    伊朗贸易银行是伊斯兰革命胜利后合并12个私人和合资银行而成立的首家全额政府股份制银行,营业范围包括:开具和经营现金及转帐帐户;接受短期和中长期储蓄和类似的存款;开具担保函;在伊斯兰法框架内提供银行信贷服务等。该行目前在全国和世界各地拥有2000多家分支机构,是伊朗首家获ISO9002认证的银行,也是唯一一家通过SGB系统实现伊朗全境各网点24小时免费汇款的银行。在2001年世界2000家银行中,信用排名列第278位。
    伊朗贸易银行于2003年8月在中国北京设立代表处,正式开始营业,成为目前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伊朗银行。
 6、伊朗福利银行(BankRefah)
    1960年7月成立。1979年转为国有商业银行。初始资金为伊社会保障组织提供的4亿里亚尔,2002年增至9600亿里亚尔(社会保障组织持其中96%的股份)。现有分支机构1200个,员工8700人。 银行面向大众提供金融信贷服务,特别是为社会保障组织、劳工部、卫生部等部门及其隶属机构提供信贷服务。
专业银行
1、伊朗出口发展银行(Bank Tose-e Saderat) 1991年7月成立,初始资金为500亿里亚尔,现有资金15450亿里亚尔,主要业务是为非石油产品出口及其他经贸活动提供金融支持和信贷服务。
2、伊朗农业银行(BankKeshavarzi)
  1934年成立,已有70年历史,成立之初名为“农工银行”,初始资金2000万里亚尔,主要为农业发展提供信贷,服务项目70余种。该行现有海内外分支机构1690家,员工11600余人,
3、伊朗住房银行(Bank Maskan)
  1939年成立,起初命名为“伊朗贷款银行”,是为住宅及建筑业服务的专业银行,初始资金为2亿里亚尔。1980年,该银行根据伊斯兰革命委员会通过的银行管理法,成为伊朗典当行、伊朗银行建筑投资公司及全国其他住宅储蓄贷款公司的联合体,并由此更名为”住房银行”,成为建筑行业的专业银行。1981年成立住宅投资公司,为国民提供了大量的居民住宅。住房银行在全国有750个分支机构,是伊朗信誉较好的银行之一。
私人银行
截至2006年2月底,经中央银行批准,伊朗先后成立了八家私人银行,它们总共占伊朗金融市场约5% 的份额。按照成立的先后顺序,分别是 :新经济银行(Bank EghtesadeNonin)(2001年)、波斯银行(Bank Persian)(2001年)、创新银行(Bank Kar- afrin)(2001年)、萨茂银行(Bank Saman)(2002年)、帕萨尔加德银行(Bank Pasargad)(2005年)和资本银行(Bank Sarmaye)(2006年),西那银行(Bank Sina)(2009年)和塔特银行(Bank Tat)(2009年)。 八家银行均在德黑兰证券市场挂牌交易(伊朗央行规定,私人银行必须上市,使公众通过购买银行股票分享银行利润)。萨茂银行还在伊朗率先开展网上金融业务,为客户提供24小时的金融服务。
    除上述银行之外,伊朗还有工矿银行(Bank Sanat & Madan)和邮政银行(Bank of Post)等银行。 它们属于部门性质的专业银行,业务上受央行领导,但部门的领导是银行的总经理,资产独立。
四、伊朗金融业务介绍
伊朗金融业的伊斯兰特色具体表现在其金融业务方面,根据《无利息银行法》第三条的规定,银行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无息存款
在这类业务中,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开展活期和储蓄存款业务。客户提取存款的条件和传统银行没有差别,一旦客户提出要求,银行可以马上支付。但伊朗银行无息存款制度不同于存款获息银行制度的明显特点在于伊朗银行对客户的存款不支付利息,因此存款可以生息的功能被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银行可以在事先和客户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经中央银行货币和信贷委员会的批准,向存款客户提供下列的奖励和优惠措施:赠予非固定的货币和实物奖励;减免银行服务费 ;优先享有银行提供的优惠融资。

银行为储户提供的奖励和优惠措施有一个先决条件,那就是事先无约定。换句话说,法律旨在阻止任何客户通过存款获取某种事先规定好的益处的企图。因为如果事先约定好将获得什么好处,伊斯兰无息银行同一般的存款获息的银行制度就没有什么差别了。因此,在伊斯兰银行制度下,存款客户的根本动机应当是为银行筹资、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创造条件。政府通过银行提供融资服务,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客户因此可能得到“真主”的回报。

目前伊朗银行的通常做法是,根据存款的数量进行积分,按积分的多少进行抽签,抽中者可获得数额不等的实物和现金奖励。
定期投资存款
定期投资存款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在这种业务中,银行作为存款客户的代理,参与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为客户赢得利润。银行使用储户定期投资存款进行投资之后,应当将收益根据和储户的事先约定,依据存款的期限和数量进行分配。在这类存款中,也像无息存款一样,不给储户支付利息,而且原则上根据相关的规定,也不事先确定支付给储户利润的具体数字,只约定银行和储户分配利润的比例。所以储户最终获得利润的多少取决于银行投资活动所实际获得的利润。毫无疑问,投资获得的利润越高,储户的回报也越多;相反,银行的投资利润越低,储户的收益也就越少。

尽管定期投资存款的利润取决于银行投资经营的实际收益,但为了保护储户的利益,通常的做法是银行承诺归还储户的存款本金并对储户的存款进行保险。这样,任何人的投资存款就不会面临亏损或血本无还的风险。为了更多地吸收投资储蓄,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针对客户存款的期限和数额提供下列便利:优先享用银行提供的优惠融资服务;减免银行服务费用。

根据《无利息银行法》的规定,为了实现发展生产、贸易、服务等经济活动,银行可以支付这些领域所需的资金和原料费用,为它们的健康运行创造条件,也可以在生产和开发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毫无疑问,无论是同其他经济部门合作投资还是直接投资,银行的资金都来源于客户的存款。

根据《无利息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在向贷款人提供融资服务时,无权以货币或实物形式收取“贷款利息”,这也正是伊斯兰银行制度不同于一般银行之处。当然这并不是说,银行向客户提供贷款,是提供免费服务,而是依据相关的规定,和客户共同分配投资所获得的利润。但重要的一点是,事先并不规定银行的贷款究竟会获得多少的固定收益。而普通的银行,通常要事先明确银行贷款利息,银行并不关心贷款的客户是赢利还是亏损,客户所获得的贷款是否真正用到他所申报的领域。

伊斯兰银行制度对银行和贷款客户合同的正确执行、贷款的使用和款项的返还采取必要和充分的监督,以确保银行贷款的正确使用,保护银行所代理的广大储户的权利。

银行提供贷款的行为通过银行与贷款客户之间签订合同实施。合同的种类由具体约定的贷款用途决定。贷款人参与经济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根据合同在银行和贷款人之间进行分配。银行在扣除日常的费用和代理费之后,将剩余的利润依据储户存款的时间和数量进行分配。当然这种利润不一定是现金,有可能是各种物质奖励或刺激储蓄的其他措施。
无息贷款
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在三种情况下可以提供无息贷款:
1、对旨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合作公司提供贷款。这一条是专指从事生产和服务(非商业和矿业)的公司,它们的部分或全部活动的目的在于为有工作能力、但缺乏必要劳动条件的人提供就业资金、工具和必要的设施。提供无息贷款的最高年限为5年,最高金额为500万里亚尔,银行为此收取的年服务费不得超过1.5%,前提是不超过银行为此吸收和发放贷款所付出的费用。

2、为私人或法人的生产性企业提供无息贷款,帮助其维持正常生产:防止现有的生产企业陷入停顿;使陷入停顿的企业恢复生产;在小城市和农村发展小型生产企业;在小城市和农村扩大小型企业的规模;为农业领域从业者,或者因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霜冻、大旱、病虫害等受灾的人提供无息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无息贷款的数量、偿付时间和相关的服务费用与第一条类似。

3、解决个人在下列情况下的资金需求:结婚费用、嫁妆、医疗费用、修缮住房、助学金、在农村修建住房。这种情况无息贷款的最高限额为50 万里亚尔,最长的偿付期限为3年,银行收取的服务费为1%,前提是不超过银行为此吸收和发放贷款所付出的费用。
银行的投资性融资业务
根据1983年伊朗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可经营的各种融资业务包括:
1、一般合伙
指银行可以同法人或个人合作,为他们的生产、商业和服务活动创造合适的条件。银行作为股东之一和合伙人一起筹集资本,共同成立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最后根据合同分享经营利润。银行在合伙企业运营一年后必须撤出资金和出售股份。但如果参与投资的项目属于工矿业、农业、住房和新开发项目,最高参股年限是3年,特殊情况经中央银行批准可增加期限。

2、法定合伙
指银行为了促进生产、商业和服务业的发展,购买基于此目的而成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份或向将要成立的公司提供所需的资金。但银行所占股份不能超过公司股份的49%。参股的目的是获得股息。需要说明的是,为了避免法定合伙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有义务在参股前对将要参股的公司进行必要的调研,只有在调研结果表明公司有赢利的前景时,才去参股。同时法律规定,银行所参股的公司必须是在生产、商业、服务和其他被国家优先考虑发展的领域进行经营活动的公司,确保银行资源和投资储蓄投资的正确导向。

3、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银行直接出资创办生产、赢利性的开发项目,以获得所创办企业的经营利润。法律规定银行所直接投资项目,不能是生产奢侈品和非社会必需的消费品的项目。因为投资不仅要考虑能否获得利润,还要体现国家投资的政策导向性,注重社会效应。银行直接投资建立的公司运营后,银行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股份向公众出售。毫无疑问,一旦银行所占股份低于51%,该公司就变成银行“法定合伙”公司。

4、合伙经营商业(mozarbeh)
这项业务是指银行作为持有资金的一方,同商人签订最多为期一年的合同,共同分享商人经营产生的商业利润的行为。这项业务的目的是在政府商业政策的框架内为商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便利。签约的商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他根据合同承诺独立完成所有的经营活动。银行在提供这项业务时,优先考虑那些信誉良好的贸易公司。需要说明的是,签约的商人不能用银行提供的资金进口商品。

5、预购交易
这项业务是指银行应生产企业的申请,预购企业的产品,从而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困难。银行预购的产品必须具备以下特性:企业的产品不容易腐烂变质;所预购的产品必须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所预购的产品有很好的市场前景,容易脱手;银行的预购价格一定不超过产品实际交易的价格。预购交易业务的周期一般是从预购合同签订之日到产品移交给银行,不超过企业的一个生产周期,最多不能超过一年。

6、分期出售原材料合约
这项业务是指在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承诺全部拥有特定商品的情况下,银行出资购买其生产所需的原料、设备、消耗性工具,提供给企业,生产企业分期归还银行所支付的资金的行为。通常生产企业承诺分期支付的资金要高于银行所实际付出的资金。差价就是银行开展这项业务的利润。这项业务的目的是为生产企业提供流动资金。分期出售合约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生产周期,但最多不超过一年。

7、分期出售生产设备合约
这项业务与第6项业务类似,不同之处在于生产企业申请购买的产品是有效寿命超过一年的生产设备或设施。它的目的在于为使用大型设备进行工矿业、农业和服务业生产的企业提供便利。一般的操作步骤是这样:如果企业提出申请,并保证最终购买设备,银行出资购买设备,在设备购买价的基础上,附加必要的利润,然后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提供给企业。当然,设备分期付款的期限不能超过设备的有效寿命。

8、分期出售住房
这项业务是指银行投资建造廉价住房,在考虑建房成本和必要的利润之后,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出售给住户。它的目的在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9、租赁购买
所谓租赁购买是指银行将购买的动产或不动产,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客户,前提条件是租赁期满后,动产或不动产归承租人所有。这种租赁方式也适用于廉价住房的出租,在住户提出要求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将拥有产权的房屋以最终出让产权的形式出租给住户。法律规定最终出让产权的出租资产的有效寿命不得少于2年,当然,租赁的期限也不能超过资产的有效寿命。银行在确定租金时会考虑所资产的价格和必要的利润。

10、佣金支付(je’ale)
佣金是指合同的一方为另一方(被雇方)提供服务 ,另一方(雇主)必须对其支付的报酬。为了发展生产、商业和服务业,允许银行作为合同的一方签订佣金支付合同。毫无疑问,银行在签订佣金支付合同之前,应就合同的金额,本金的返还,加上适当的利润进行充分研究,只有在确保回收的金额超过支付的佣金时,才从事这项业务。

11、农田租赁合约((mazare)
农田租赁合约是指银行作为农田的所有者,同农民签订合同,承租的农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耕种农田,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享收益的合同。这项业务的目的是充分利用银行所拥有的土地,发展农业生产。在这项业务中,允许银行除了出租土地外,按照合同向承租农户提供必要的生产要素如水、种子、化肥、农药、农机、运输设备等。农田出租合约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必要时可延长一个农时季。

12、果树租赁合约(mosaqat)
果树租赁合约是指银行作为果树的所有者,同果农签定合同,承租的果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管理果树,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分享收成的合同。通过这种业务,银行在增加国家水果产量的同时,也能获得必要的利润。果树租赁合约的期限为一年,必要的话,可以延长到水果采摘结束。
五、伊朗保险业
伊朗的保险业当前由国家控制和监督,隶属于经济和财政部。目前共有五家保险公司:
伊朗中央保险公司 (Bimeh markazi IRAN)
伊朗中央保险公司是国家保险业的执行和管理机构,它负责指导和监督伊朗的保险业,对下属的四家保险公司进行领导,保护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中央保险公司的总经理是伊朗保险业的最高领导,由经济和财政部部长提名,内阁批准任命。
伊朗保险股份公司(SherkatSahami Bimeh Iran )
该保险公司成立于1935年,目前是伊朗最大的保险公司,占有保险市场60%的份额。
厄尔布尔士保险公司(Bimeh Alborz)
该保险公司最初是一个私人保险公司,成立于1957年,根据1988年批准的《保险业务管理法》,成为伊朗四大国营保险公司之一,在全国开展保险业务。
道瑙保险公司(Bimeh Dana)
该保险公司的前身是1974年与英国(Commercial Union)保险公司合资成立的一家保险企业。1979年根据伊斯兰革命委员会的命令收归国有。目前该公司在全国有40个分支机构、79个办事处,有463家保险定点的医疗中心。
亚洲保险公司(Bimeh Asiya)
亚洲保险公司成立于1959年,1979年被收归国有。目前在全国有10个二级分部、60个分支机构和400个办事处。
伊朗保险业是非准入市场,所有的生命和财产险均须由中央保险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由于国家垄断保险业,效益低下。从第三个五年计划开始,国家对保险业逐步实行私有化。除上述保险公司外,伊朗还有一些保险机构不在伊朗中央保险公司的管辖之下:社会保障组织:这是一家国有公司,为按劳动法所雇用的工人提供补偿金。医疗服务组织: 为那些没有在伊朗商业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障组织投保的人提供医疗保险。 农产品保险基金: 1983年建立,受伊朗农业银行的监督。 伊朗出口保险基金: 受伊朗商业部的监督。
六、证券交易
德黑兰证券交易所(T.S.E)(TEHRAN STOCK EXCHANGE)是中东地区一个重要的资本市场。在伊朗建立证券交易所的最初想法始于上世纪30年代,当时由国家银行做了可行性研究。但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此计划中断。直到1968年,伊朗开始重新实施这项计划。最初它的经营范围只限于政府债券和有价证券的交易,随着资本和各种股票的发行,德黑兰证券交易所开始全面的股市交易。

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以及随后的两伊战争对德黑兰证券交易所的业务造成很大的冲击。由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对私人资本的需求下降。新的银行体制建立后,禁止带息股票的发行,加速了德黑兰证券交易所经营状态恶化,使其经营处于萧条阶段。

1988年两伊战争结束后,政府开始实施战后重建计划,制订第一个五年经济发展计划,提出私有化政策。此后,德黑兰证券交易所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4年股票交易达到1.492亿股,1995年交易增加115%,同期市场资本增加234%,有8亿美元的股票进行交易。2002年伊朗股市交易额达28.5亿美元,股票价值增长34.69%,股票收入占GDP的13.5%。截至2002底,在TSE注册的公司有324家,股市资本已达114.397万亿里亚尔。

自2003年11月始,外国资本被允许进入伊朗股票及证券交易市场,德黑兰股票交易所在中东证券市场的领先地位可望得到进一步巩固。 2005年6月,伊朗议会通过了《外国公司投资国家证券章程》,章程规定外国公司最多可拥有上市公司10%的股份,投资三年之后可将利润汇出境外。但同时又规定,外国公司不能在伊朗证券市场独立上市。 

德黑兰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是股市交易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由政府官员、私人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中央银行行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TSE还设有其他机构,如接收委员会、仲裁董事会和经纪人组织等。

伊朗中国企业家投资商会,愿意为走进伊朗的企业提供:寻找项目、项目搭桥、信息调查、公司注册、财务代办、人员招聘、法律援助、贸易代理等服务。


伊朗地址:3rd floor,building no.55,  shahid kalantari street, gharani avenue

伊朗电话:+98 930 325 9389


中国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中山东路18号国际贸易中心2801室        

中国电话:4001561998

微信号:18205191006



鸡年大吉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正在浏览此文章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中伊贸易平台
伊朗贸易
内容 686
粉丝 0
中伊贸易平台 伊朗贸易
总阅读0
粉丝0
内容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