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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注册成立伊朗公司指南

【常识】注册成立伊朗公司指南 中伊贸易平台
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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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伊朗可成立哪些公司实体?—在伊朗成立公司 有以下公司类型可供选择:1.民营股份公司这是一般外国投资者来伊朗


在伊朗可成立哪些公司实体?

在伊朗成立公司 有以下公司类型可供选择:


1.民营股份公司

这是一般外国投资者来伊朗普遍会选择的一种类型。要求指定最少两位懂事和三位股东(不限国籍)。最低股份资本只有40欧元。


2.有限责任公司(LLC)

只要有两位股东和一位董事(不限国籍)便可在伊朗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股本只有1欧元。这一特殊的实体形式专为贸易活动而设。


3.公营股份公司 

该经营实体建议想要筹集公共资本的企业人事采用。设立要求最少两位董事和5位股东(不限国籍)。初始要求资本最低为200欧元。 公营公司须向公众发放其最少20%的股份,且须在伊朗证券交易所上市。


4.分支机构

根据伊朗法律,分支机构设立可不需要伊朗合伙人。该分支机构相当于总公司在伊朗的延伸,持原股东和董事。 但仍需要指定以为在伊朗的法人。



在伊朗注册公司程序:

1.所有在伊朗注册公司的公司管理人员须获得伊朗电子警务中心出具的犯罪记录证明。

2.预约注册公司名称

3.准备公司成立信息登报

4.经营活动开始之前通知国税组织

5.注册登记增值税

6.注册后30天内在授权商店收取盖有公章的账本。

7.注册后60天内在银行交付股份证书印花税。 

8.在伊朗劳工局社会安全部等级员工信息,获取工作号


中资公司在伊朗注册主要程序

伊朗负责企业注册的政府机构是 “工业资产和公司注册局”。

电话:0098-21-22251047 22268917

传真:0098-21-22268987

地址:No.275,Corner of Mirdamad St, Modarres Highway


注册所需文件:

1、注册申请表(从注册局领取)

2、公司书面申请注册函(需公证、认证)

3、母公司董事会决议(需公证、认证)

4、母公司董事会成员名单(需公证、认证)

5、母公司章程(需公证、认证)

6、母公司资产负债表(需公证、认证)

7、母公司在伊朗主要代表授权书(需公证、认证)

8、公司经营范围情况报告

9、在伊朗注册分公司(子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10、子公司在伊朗地址及其性质(股份公司、责任有限公司)

11、子公司所需中方、伊方人员估计

12、子公司资金来源

13、伊朗合同方(政府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14、承诺书,“一旦有关部门吊销了子公司经营许可,在规定期限内撤销子公司,并推荐清账经理。”

前6个文件需在中国公证,并到中国外交部和伊朗驻华使领馆办理认证,翻译成波斯语后再提交注册局。注册手续办理及审批。



准备了上述文件后按下列程序办理注册

1、去注册局财务处,领取公司名称确认费交费单,到设在该局银行交费,将交费收据交财务处,财务处在申请注册表上签字;

2、持上述文件到注册处,由该处负责人登记、签字;

3、将申请注册文件交注册文件审批存档处,并拿回收条,收条上注明取批文日期;

4、在注册局指定日期去注册批文发放处,凭收条原件拿取批文;

5、如注册局经审核认为文件无缺陷,立即起草外国公司子公司或代表处注册通告,待负责人签字后交秘书处打印;

6、去银行交注册费和登报费;

7、交费收据交回财务处;

8、去办公室登记注册编号

9、将子公司或办事处成立通告一份交公共关系处,准备登报,取回收条;

10、持通告原件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拉斯米报股份公司办公室(在城市公园对面)办理登报,办公室确认后出具交款单,到设在该楼银行交款,交款收据及登报通告交办公室,办公室让你在指定日期前往取报纸。





在伊朗成立公司相关法规


一、公司的种类


伊朗公司的概念和经营方法与其他国家的类似。1968 年颁布的《商业法修正案》对公司的成立、经营和清算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公司分为两种,即公营股份公司和私营股份公司。公营公司相当于英国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而私营股份公司则相当于英国的私营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公营股份公司可公开向公众发售股票,而私营股份公司的股份需限制在原股东及其指定继承人范围内。 


此外如成立公营股份公司,其合营章程和股份认购书等,需提交给公司注册官, 在政府公报和指定的报刊上公布。成立公营股份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名股东。



二、公营股份公司的注册 


(一) 合营章程 


在公司注册前,首先必须填制申请表,然后将该表连同合营章程、股份认购书一并提交公司注册官。为使第二方和欲认购股份的人了解公司情况,合营章程和股份认购书必须注明有关详情。 

以下是合营章程必须包括的内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总部地址; 

3. 公司经营目的; 

4. 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的数量; 

5. 股票面值; 

6. 公司创办人认购的股份额; 

7. 储存资本的银行名称及帐户号码; 

8. 收取股金未付余额的程序和时间期限; 

9. 转让记名股票的程序; 

10. 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相互转让的程序; 

11. 发行债券的可能性及其有关条件; 

12. 召开股东会议的程序及法定人数; 

13. 董事的人数、任期以及选举的程序; 

14. 董事的职责; 

15. 各董事认购股份的数额; 

16. 财政年度的起止时间; 

17. 公司解散和清算的程序; 

18. 修改合营章程的程序。 

对上述文件进行认真研究后,公司注册局即可批准发行股份认购书。各股东在股份认购书上签字即意味着接受合营章程。此后,公司创办人需确定时间召开股东会议,选出董事和审计人员。 

公司成立前,需出售股票,筹集资本,并需将其总资本的35%存入银行。在向公司注册局提出申请六个月后公司仍未注册的话,公司创办人有权向注册局提出询问。如果确认公司未被批准注册,可收回所投资金。


(二) 股份认购书 

股份认购书需包括以下内容: 

1. 公司创办人的姓名; 

2. 现金资本和实物资本的数额; 

3. 股份的数量与种类; 

4. 公司创办人的特权; 

5. 公司创办人认购的股票数量及己支付的金额; 

6. 成立公司所花费用; 

7. 股票认购人需认购的最低股票数额; 

8. 认购时每一股需支付的金额; 

9. 办理股票认购的手续的银行名称及帐号; 

10. 认购股票的时间期限; 

11. 公司申请注册的时间; 

12. 公司发布有关情况的报纸名称。 

建立私人股份公司,在程序上与此类似,但较为简单。二者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私营股份公司彼得公开出售股票。 

任何公司,不管是国营公司还是私营公司,在注册前都不得动用银行里的存款。在公司创办加注册期间,创办人对所从事的一切活动负有责任。



三、资本结构 


(一) 最低资本额 

公营股份公司的最低法定资本额为500万里亚尔,公司创办人至少需认购其20%, 认购款中的35%需存入伊朗银行。另外的80% 可通过出售股票的形式来筹集,每股股票的价值不得超过1万里亚尔。 

私营股份公司得最低法定资本额为100万里亚尔,必须由公司创办人在成立公司之时全部认购。这些股份不得在股票市场上买卖。

 

(二) 股票和股票的转移 

股票需包括以下内容 : 

1.公司名称; 

2.注册号码; 

3.资本总额; 

4.需付资本数额; 

5.股票种类; 

6.股票面值; 

发行正式股票之前,应向股东发行临时股票。在收到规定的股金后一年内,必须将正式股票交给其所有人。购买股票的未付余额必须在公司合营章程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否则董事会将召开特别股东会议,将资本降至通过出售股票已筹集到的数额。如公司董事会不召开特别股东会议的话,任何利益相关者都可通过法院致使公司降低资本。 

公司通过政府公报通知股东支付未付股金,如股东不能支付时,其股份将被公司转售。股份售出后,公司即将原股东已支付的部分退还其本人。不记名股票转移时只需将股票转给新股东即可,但记名股票的转移必须经公司登记。未经此程序进行的转移,将被视为无效。 

公营股份公司股票的转移不需由股东会议决定和同意,但发行优先股则需经过股东会议通过。 


(三) 股票的转换 

根据法律规定,不记名股票和记名股票是可以互相转换的,但这种转换需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此外,将临时股票转换正式股票也需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公营股份公司在注册两年、且已收回全部股金后,还有权发行债券。债券购买者将被视为公司的债权人,但他们无权参与公司的事务。债权人的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们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盈亏情况和他们所拥有的债券的利息。债券也可以转换成股票,但需经过批准发放债券的股东会议通过。 


(四) 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一个公司如果要增加资本,既可以通过发行新的股票进行,也可增加现有股票的价值。但不允许将储备全转换成流动资本。 

增加现有股票面值需经过以下程序 : 

1. 各股东一致同意; 

2. 公布原流动资本的支出情况。 

任何有关增加资本的决定都必须在审计人员呈交报告后,经过特别股东会议做出。资本增加后,还需修改合营章程,并通知公司注册局备案和在政府公报上公布此消息。 

公营股份公司销售新股票、其销售方法和私营公司增加资本的方式,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此外,特别股东会议还可就减少资本做出决定,但减少资本不得影响股东的利益。如果减少资本,在召开特别股东会议的45天前,需将建议书提交审计人员。如并非必须减少资本,公司债权人和债券持有人可提出反对意见 , 并送交法院裁决。法律对此有详细的规定。 



四、股东与董事 


(一) 股东会议 

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议有以下几类: 

1.公司创办人大会: 在此类会议上通常有以下议程: 

讨论创办人报告; 

核检股份认购书; 

批准合营章程; 

确定一种报刊,为公司今后发布通知用。 

2. 一般股东会议。此类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除那些必须由公司创办人会议解决的问题外,一切有关公司的问题都可通过这类会议解决。召开第一次会议时,必须有50%以上的股东参加,任何决议,必须有51% 以上的与会者通过方能生效。但选举董事和审计人员,则不需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参加,只需超过半数的与会人通过即可。 

3. 特别股东会议。一般来说,只有在修改合营幸程、批准改变资本数量或解散公司时才召开这类会议。 

第一次特别股东会议的必要法定人数应为股东人数的半数以上;但第二次特别会议的法定人数则为股东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即可。 

如要通过决议,则必须有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方可生效。 

在决定制作资产负债表和盈亏表之前,会议必须先听取法律检查官或审计官的报告。如果公司要选举董事或审计人员、审批资产负债表、增减资本、修改合营章程、解散公司、确定清算方式等时,必须在公司的指定报刊上向各股东发出邀请。会议结束后,必须向公司注册局提交一分会议纪要用以备案。 


(二) 董事 

董事的最长任期为两年。任何法人都可被选为董事,但在这种情况下,该法人必须指定代表来行使董事职责。此代表同董事会其他成员一样,也负有同样的民事、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方面,这种代表和指定他的法人,既有共同责任,也 有各自责任。但以下人员和公司不得被选为董事: 无法律资格的人、破产者、犯过严重刑事罪的人、缺乏信誉者、骗子、偷 盗者、有过贪污行为的人和滥用政府公款的人。为防止公司蒙受损失,董事必须根据合营章程认购一定的股份。董事人数在多于半数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一半以上与会人数通过的决议即为有效。 

会议通常在公司法定地点进行,但也可在其他地点进行。董事会必须指定一人为常务董事,但一个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公司同时担任常务董事职务。 

当公司的亏损占资本的一半时,董事会有责任召开特别股东会议,讨论公司是继续营业还是解散的问题。如决定继续营业,其资本必须降至亏损后所剩的数额。因常务董事或任何其他董事玩忽职守而造成公司破产或解散,如公司资产不足 以偿还债务时,任何利益相关者都可要求法院进行裁决,超出公司偿还能力的那一部分债务由他们共同或分别负责。 

常务董事和董事如违反公司合营章程或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致使公司或第三者蒙受损失时,必须对此承担责任。 


(三) 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为保护各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各公司的董事会必须在召开年度会议之前二十天, 将公司资产负债表、盈亏表提交法律检查官或审计人员审核。 

如由于公司董事、审计人员和清算人的失职而使股东或第三者蒙受利益损失时, 法院可判处责任者1万至l00万里亚尔的罚款或二个月至三年的徒刑。上述人员如有欺骗行为,也将受到同样的惩处。 

如公司被宣布无效,有关责任者须共同和分别对股东和第三者由此而蒙受的损失负责。如果董事失职,任何持有20%以上股份的个人或集体,都可以公司的名义, 对这些董事采取法律行动并要求补偿。 


(四) 法定储备金 

公营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必须从公司净利润中提取5%作为法定储备金。待法定储备全达到公司资本的10%后,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提取利润作为储备金。如公司资本有所增加,则必须继续提取利润,直至储备全达到新资本的10%为止。 


(五) 利润和储备金的分配 

经股东会议批准,可向各股东分配利润和储备金。如果公司盈利, 必须将年利润的 10%分配给股东。 



五、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如出现以下情况,公营股份公司可以解散: 

1. 公司已完成其使命后或者无法完成其使命时; 

2. 公司规定的营业期限结束时; 

3. 公司破产时; 

4. 特别会议决定解散时; 

5. 法院作出解散公司的裁决时。 

如出现以下情况, 任何利益相关者都可以要求法院下令解散公司: 

1. 公司已注册一年, 但仍未开始运营时; 

2. 公司无法召开年度股东会议审议公司上一年的财务情况时; 

3. 常务董事或其他董事空缺六个月以上时。 

如合营章程和特别股东会议无特别规定,公司的清算属于董事会责任范畴。 

清算时,董事将行使清算人员的职责,其任期不得超过两年。在此期间,清算人员有责任召开股东会议。如不具备召开股东会议的条件,则必将公司的财务清算情况公布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清算期间向股东分发资产,必须首先通过政府公报和公司指定报刊向公司债权人发出三次邀请,每次时隔一个月。直到第一次通知发出六个月后才可进行资产分配。如在这一方面失职,清算人员须承担责任。



六、法定审计要求 


任何股份公司,不管是公营性质的还是私营性质的,都必须选出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法律检查官(审计人员),并在股东普通年会上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候补检查官。以下人员不得被选为股份公司的法律检查官: 

1. 那些缺乏必要德才的人; 

2. 公司的常务董事和董事; 

3. 与常务董事或其他董事会成员有三代以内直系血缘关系的人; 

4. 从常务董事及其他公司董事处领取工资的人及其配偶。 

法律检查官的职责是: 在召开股东普通会议之前,对董事会制作的利润盈亏表和资产负债表提出法律建议,并将董事的失职行为报告股东会议。法律检查官如有失职行为,需向公司和第三者负责。法律检查官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与公司发生任何交易。 



七、责任有限公司 


责任有限公司(Company)是一种在法人形式上不同于一般公司(Corporation)而在某些方面具有合股企业特征的组织机构。外国投资者一般不采用这种形式。 

责任有限公司通常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合伙人组成,他们只对其投资金额负有责任。成立有限公司时,必须支付所有的现金资本,并对实物投资进行估价后交付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份只有在征得拥有75%股份的股东和大多数人的同意后才能转移。公司股份的转移必须签有正式契据方为有效。超过12名股东的公司必须设立一个监督委员会。如修改合营章程,必须经过代表75%股份的大多数的同意方可进行。出现以下情况,有限公司可以解散: 

1. 规定的经营期限已满时; 

2. 公司经营的目的已经达到时; 

3. 出现破产时; 

4. 持半数以上股份的股东决定解散时; 

5. 公司资本减少一半以上时; 

6. 公司的某一名股东去世时(如果合营章程中有此规定)。



八、伊朗宪法对设立外国公司的规定 


以下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成立外国实体的一些规定: 

第81条:绝对禁止批准外国人在商业、农业、工业、矿业和服务业方面建立公营公司、机构和企业。 

第82条:除非必要,禁止政府雇用外国专家。雇用外国专家必须经过伊斯兰专家委员会的批准。 

第139条: 在有关公共财产或政府财产的诉讼和仲裁方面如有让步,都必须由部长委员会批准并通知议会。如果诉讼的一方是外国人,或该案与国家有重要关系时,也需经议会批准。案情的重要性由法律决定。 



九、外国公司在伊朗建立分公司和办事处的程序 


外国公司要在伊朗建立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些分支机构的经理进入伊朗,必须持有效期不少于30个月的签证。其护照上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注明“商人 (Businessman)”或 “技术人员 / 商人(Technician/Businessman)”等字样。 分公司或办事处经理到达伊朗后,必须办理以下事宜: 

1. 从该国驻伊朗使馆获得推荐信; 

2. 在公司注册局办理全部注册手续; 

3. 从伊朗劳工部获取工作许可证; 

4. 在当地银行设立帐户, 并由银行开具证明; 

5. 如开展进出口业务, 需填写有关表格,并连同以下文件一起提交给伊朗商会,以获取贸易许可证: 

1. 护照及签证; 

2. 使馆的推荐信; 

3. 注册文件和财务注册证书等的复印件(可从公司注册局获取); 

4. 工作许可证; 

5. 在银行设立帐户的证明信(可从开户行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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