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个五年规划明确提出,要“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2025年6月至7月,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从平台经济和代理业务两个方面完善税收征管要求,其中多项规定关联并深刻影响跨境电商行业。
一、对跨境电商税务合规的挑战
(一)9610模式预缴企业所得税存的数据穿透
税收新规要求代理出口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穿透报送实际委托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出口金额等信息,然而,在9610模式普遍采用的“合包”出口方式下,实现数据穿透存在现实困难,代理出口企业也难以完全按照税收新规要求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9610模式下的“合包”出口方式,将多个经营者发往同一境外消费者的多件商品合并为单一包裹申报出口,可有效降低国际物流成本,提升商品价格竞争力。然而,该方式也形成了环节多、链条长的出口流程,为数据精准归集与关联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委托关系难以确立。由于采用平台统一集货、统一委托的运作方式,单个经营者与代理出口企业之间难以形成传统的外贸委托代理关系,导致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准确识别并报送具体货物的实际委托方信息,与税收新规要求的穿透报送机制存在冲突。
二是申报信息与交易信息无法匹配。在跨境电商委托出口业务中,虽普遍采用“双抬头”申报模式,能在报关单上同时体现代理企业与实际经营者双方信息,从而在经营者主体单一的情况下实现准确对应。然而,在“合包”出口方式下,一个包裹内实际汇集了多个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海关出具的报关申报清单只能反映该包裹的整体情况,这导致代理出口企业仅能依据报关清单掌握包裹整体信息,而税务机关虽可从平台获取交易明细,却因报关信息未拆分至具体经营者与商品而无法建立对应关系。
三是涉税信息归集与核验困难。由于跨境电商平台普遍采用集合发货模式,同一经营者的商品经分拣后,往往通过不同物流渠道发往全国多个口岸,并委托多家代理出口企业分散报关出境,导致单家经营者的交易与出口记录高度碎片化。在此情况下,由于缺乏能够有效汇总、整合全链路数据的主体,税务机关难以对跨境电商平台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开展有效的交叉比对与实质核验。
(二)店群模式下收入与主体分离
跨境电商平台通常限制单个企业仅能运营一家店铺。为在符合平台规定的同时扩大经营规模,跨境电商经营者普遍采用“多店多主体”的店群运营模式。关键在于如何使分散的法律主体、集中的实质经营与透明的纳税申报三者实现统一。在店群模式下,收入确认与纳税申报的实质性分离,实际控制人往往集中掌控货源、资金及运营决策,而作为法律主体的各家店铺却普遍采用零申报或低申报方式,与跨境电商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的销售数据存在差异,难以符合监管要求。
跨境电商行业探索了多种合规架构,然而这些路径在满足税收新规的穿透性与实质性监管要求方面,仍存在显著局限或未决问题。目前备受关注的“赛维模式”,出口报关主体(供应链企业)与收入实现主体(店铺)分离,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定价公允性以及最终纳税责任的清晰界定,尚无明确的官方指引或普遍认可的实操案例予以支持,最终合规效力仍存在不确定性。
各种合规架构或成本过高,或效力存疑,或引发税收流失,表明在税收新规下,店群模式的税务合规问题已成为一个亟待从政策与实操层面系统解决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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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9810模式下境外费用凭证缺失与扣除标准不一
15号公告要求跨境电商平台报送跨境经营者的销售收入数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平台报送口径与企业自主申报的数据常存在差异。平台通常报送的是扣除退款后的净收入,而采用9810模式的企业,因业务具有“先备货、后销售”的特点,货物离境时尚未实现最终销售,报关时普遍按预计销售价格扣除境外相关费用(如仓储、物流、平台佣金、广告推广等)后的金额进行申报。由于此类境外费用在跨境电商成本中的占比通常较高(可达50%以上),导致跨境电商平台报送的净收入与企业报关金额之间容易出现较大差异,易引发税务信息系统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数据的异常预警。与此同时,跨境电商企业在境外实际发生的平台佣金、广告费、物流等支出,虽然能够取得电商平台出具的电子结算单、扣费明细等资料,但这些资料在境内往往未被税务机关普遍认可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由于缺乏针对跨境电商境外费用扣除的具体操作指引,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对平台扣费明细等资料的认可标准不一,部分税务机关不予认可仅凭此类记录进行扣除。
二、跨境电商税务合规建议
(一)完善“合包”出口方式下的数据穿透申报机制
一是明确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夯实穿透报送的制度基础。建议推广标准化的三方(代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实际经营者)委托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平台在“合包”出口方式中作为“中间委托人”或“数据提供方”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这既能为代理企业履行17号公告规定的穿透报送义务提供合法的依据,也能够使其依据协议从平台准确获取“合包”包裹内各商品对应的实际经营者信息,从而在法律和实务层面确立清晰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是构建“平台拆包、数据关联”的精准申报机制。在现行“双抬头”报关基础上创新数据报送流程。具体可由代理出口企业在申报时附加“合包业务标识码”,跨境电商平台则基于其掌握的“端到端”真实交易数据,将“合包”商品信息拆分并精准关联至具体经营者与商品,形成明细数据包报送至税务部门或公共服务平台。该机制能在不改变现有物流与报关流程的前提下,实现交易信息与出口行为的准确对应。
三是依托数字化协同平台,实现涉税信息的闭环核验。依托综合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跨部门数据交换与业务协同机制。通过推动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二)明确店群模式的税务合规管理框架
一是制定合规认定标准与操作指引。针对店群模式下收入确认与纳税申报实质性分离、资金流转缺乏商业实质等核心问题,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联合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出台适用于店群模式的专项税务合规指引。
二是开展多店铺统一备案管理。为将形式上分散的店铺主体与实质上集中的经营控制有效关联,建议探索实施以实际控制人为核心的多店铺关联备案机制。要求实际控制人将其控制的所有店铺、供应链企业等关联主体的股权、运营、资金账户等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一揽子”备案,对关联店铺的出口业务进行统一代理申报或集中税务处理。
三是推广成熟的集合出口合规模式。针对当前行业内的“1+N”集合出口模式合规效力尚不明确的问题,应加快对其开展系统总结与合规论证。核心是明确以供应链企业作为发货人、店铺作为生产销售单位的“双抬头”申报机制,进而厘清在此模式下各方的法律关系、定价原则及纳税义务,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操作指引与备案流程,从而为采用店群模式的企业提供一条既符合监管要求、又兼顾运营效率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三)企业规范自身收入成本管理
企业建立跨境业务专属台账或采用企业资源计划(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EPR)等信息化系统,全面记录货物出口信息(报关单、物流单据)、海外仓库存变动、平台销售订单、资金回款明细、电子结算单或扣费明细等全链条数据,实现业务流、资金流与票据流的自动匹配与归集,税务信息系统与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
本文来源:一税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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