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
删去此项是为了落实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关于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的要求。所以修订后的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增加了“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的要求,给予企业更大的资金周转空间,有利于盘活资本,也符合中央简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路径。
2.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压缩审批时间一半以上。
3.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兜底条款。
进一步优化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将“放管服”落实到底。
4.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处修改是为了和《城乡规划法》关于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来的条款要求建设单位要“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于上述材料今后可以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不需要当事人提供,所以今后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将更加简便。
附:条文链接
1.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9-05/07/content_2086833.htm
2.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9-05/07/content_2086836.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