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3月30日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对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内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内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为“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内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链接:
https://www.lawbus.net/articles/145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