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合,半刑,合冲
譬如:「申子辰」是「三合水」。如此,则以「申子」为「半三合」「子辰」为「半三合」。而「申辰」则不作半三合之论。
今分别将各种「半三合」列出于下:
一:「子申」半三合水。「子辰」半三合水,「辰申」不作「半三合水」之论。
二:「寅午」半三合火。「午戌」半三合火。「寅戌」不作「半三合火」之论。
三:「巳酉」半三合金。「酉丑」半三合金。「巳丑」不作「半三合金」之论。
四:「亥卯」半三合木。「卯未」半三合木。「亥未」不作「半三合木」之论。
「半三会」列述干下:
一:「寅卯」半三会木。「卯辰」论「害」,不论半三会木。「寅辰」俱不论。
二:「巳午」半三会火。「午未」论「六合」,不论半三会义。「巳未」俱不论
三:「申酉」半三会金。「酉戌」论「害」,不论半三鋈金。「申戌」俱不论。
四:「亥子」半三会水。「子丑」论「六合」,不论半三会水。「亥丑」俱不论。
注:不论是「半三合」,或者是「半三会」,都不能视为「取格局」之途径,即是「全三合」,或者「全三会」者,才可「取格」。而「半三合、半三会」, 则不能「取格」,以其「五行气势」之强度,不足以取「格」。
「半刑」之列式,例述于下:
一:「丑戌未」三刑。「丑戌」为「半刑」;「戌未」为「半刑」,「丑未」为「冲」, 而不论「半刑」。
二:「寅巳申」三刑。「寅巳」为「半刑」「巳申」论「六合」,而不论「半刑」,「寅申」论「冲」, 而不论「半刑」。
设若:「三合、三会、三刑」全,四柱地支中间,又多加一个相同组合之地支,则其「刑合、会」之力量,则
视为「地交全刑、全合」等。
譬如:「地支」之中是下列之情形。
一:「寅午戌戌」则视为「四支」皆合「火」;
二:「寅卯卯辰」则视为「四支」皆会「木」;
三:「寅巳申申」则视为「四支」俱会「刑」。
设若「四地支」之中,是属于「刑合」全会集者,则视「合」为解「冲刑」之论;或者是「合」后见「冲刑」之论。
譬如:
一:「子丑戌卯」,「丑戌」本是「半刑」以「子丑」合,「戌卯」合之故:则可以解除「丑戌」之「半刑」。
二:「巳申寅亥」,「巳申寅」本来是「三刑」,以「寅亥」合木,而使「巳申寅」之「寅」字,解除了「刑」。因而使「巳申」亦转为「六合」,故此,四柱俱不作「刑」之论。
三:「辰辰戌卯」此四地支之中,原局「辰辰」自刑,「辰戌」冲,以「卯戌」为「六合」。故此,只论「辰辰」自刑,而不论「辰戌」冲。
备注:「刑冲合会」并见之時,总宜「先冲刑,后合会」。不宜「先合会,后刑冲」。
「先合后冲」,祸患隐于吉中。「先冲后合」吉祥来自冲刑,一种「因祸而得后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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