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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洲研析| 关于农产品进项加计扣除的实务问题解答

京洲研析| 关于农产品进项加计扣除的实务问题解答 京洲联信湖南税所
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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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NEWS京洲联信·湖南」我们是一家专做蔬菜原材料采购(取得免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出售给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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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洲联信·湖南

问:我们是一家专做蔬菜原材料采购(取得免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出售给B公司时开具3%专票,B公司可以按9%加计扣除。2023年新规小规模月销售超10万的部分可以按1%开票,那A公司开1%专票,B公司还能加计9%吗?


答:

小规模纳税人有法定征收率5%、3%,还有优惠征收率1%之分;还有法定起征点(免征额)2万/月和不同时期的优惠起征点(免征额)3万、10万、15万/月、500万/三个季度之分。

对于购进农产品抵扣现行政策规定,只有从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才能按照发票上面注明的金额(含税),按照9%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A公司开1%专票,B公司不能按9%计算扣除。如果A公司选择放弃享受减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给B公司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即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9%进项税额。如果B公司生产的是13%税率的货物,其从A公司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加计扣除1%,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④国家税务总局留言回复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255681/c5168629/content.html(可点击阅读原文直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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