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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洲联信·湖南
前一集我们讨论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用小汽车(指7座及以下的商务用车)的增值税的处理,本集我们探讨一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小汽车的增值税处理。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但有一条连线,就是以购进小汽车时政策规定是否可以抵扣为思路。
购买小汽车进项税额
抵扣政策的变革
增值税购进抵扣是从1994年国税地税分家开始的,2009年1月1日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2009年1月1日之后,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开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部分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但是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大家要特别注意“应征消费税”汽车这几个字,按照相关的税收政策,汽车中只有小汽车应征消费税,其他的汽车都不要交消费税。因此,纳税人购入的小汽车在当时是不允许抵扣的。
(二)身份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小汽车,
建议按照不同的购进时段,按以下方法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的小汽车,自用后再转让。
1、没有取得专用发票
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1+3%)×2%,可以放弃优惠2%改为3%。
政策依据:财税[2014]57号《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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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专票后期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如果没有经营行为,在其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其购进的货物及服务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后期抵扣的。此情况下自用后再销售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政策依据:后期抵扣详见税总公告【2015】59号《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取得专票没有抵扣。
应交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2%,可以放弃优惠2%改为3%。
这种情况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有抵扣;如果部分抵扣了,而小汽车没有抵扣,则应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由于小汽车的折旧年限为5年,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的小汽车大多都属于政策允许其购进时可以抵扣,其应纳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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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专票的时间是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按照税总公告【2019】45号规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重新勾选发票用途,申报抵扣。 取得专票的时间是2017年1月1日之前开具的,需要根据没有抵扣的具体原因,如果符合条件,按税总公告【2011】50号《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以及税总公告【2017】36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规定逐级上报,由省级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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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试点前,2016年5月1日之前;(营业税纳税人) -
部分营改增试点前,2009年1月1日之前;(增值税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