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两集分别介绍了案例基本情况,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难,虚开增值税发票定性依据欠缺;本集一起分析一下第一集提出的另外两个问题,即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2021年能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探讨一下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由于软件产品的特殊性(包括适用对象、适用事项、业务类型、难易程度等都没有可比性),市场上很难找到同类产品。A公司S市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HZ软件买了4000万,说高没有依据,说低也谈不上。而且母子公司是一种典型的关联企业,这个价格是否合理,很值得怀疑。遇到这类问题,税务局会要求企业提供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有的称之为定价咨询报告)。
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处理这类事项时,一般会对近期、业务类型大致相同、交易各方情况等等进行分析;主要涉及交易各方的功能风险性及受益性、转让定价方法、可比性、定价合理性,运用适当的统计方法,最后得出一个费用率的比较区间。然后与本案实际交易产生的费用率进行比较,落在区间内的,属于合理的范围;否则合理性理由不充分。其中可比性是最难的,除了可比条件、可比方法、可比案例的选用,需要大量可比案例数据库供选用。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从税务的角度来看,因为需要说服税局认可报告,因此这类报告应该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总公告【2016】42号《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2017】6号《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建议纳税人在处理这类问题时,选择一家有这方面能力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的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分析报告。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合理后,是不是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呢?
从第一集的基本情况得知,子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查资料齐全,已经在年度汇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了免税优惠。但是有三个重大的税务风险存在。
软件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七个条件,其中享受税收优惠软件产品必须是自行开发的,不止是增值税有规定,企业所得税也有规定,而且更加具体。增值税规定在第二集中已经有探讨,下面我们一起学习一下企业所得税在这方面的规定。
从最新的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以下称之为10号公告),民间称之为《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公告》规定来看,HZ软件产品定性为自行开发软件依据很欠缺。10号公告第一条第(4)项规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子公司2021年的全部销售收入为HZ软件产品,如果该产品不能定义为自主开发的,很显然子公司不符合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七项条件之四:“自主开发软件产品收入达标”。
第一集基本情况中描述了子公司2021年上半年财务账面没有发生任何成本费用,因此,子公司不符合10号公告第一条第(6)项规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也就是说子公司不符合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七项条件之六:“具备软件开发环境”。
第一集基本情况中描述了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了相关的税收优惠,而子公司2021年自行申报享受了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子公司是将A公司软件开发业务剥离出来,在2020年12月30日S市高新区设立的企业。母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不同,母公司15%,子公司0%。从而可以怀疑,开设子公司主要目的不纯。
10号公告第一条第(1)项是这样规定的: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A公司设立这样的子公司主观意愿上不一定是想少缴税,但是从A公司整体利益而言,客观上起到了减少税款的目的。是不是主要目的,需要与S市主观税务机关沟通。因此,可以说子公司不符合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七项条件之一:“是开设目的合理的的居民法人企业”
综上所述,母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合理,需要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得到税务机关认可;是不是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作者认为,条件不成熟,虽然电子税局自行申报通过了,但是如果税局回头下户核实情况,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性有80%以上,同时还需要补缴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