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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洲联信·湖南
01
一、案例分享
案例1:贵州省税务等多部门联合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贵州某纺织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7份,采取“买单配票”、虚假结汇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贵州省黔南州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骗取出口退税586.66万元。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办理。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主犯谢某某、黄某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10年、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640万元。
案例2:飓风公司在2018年6月向海康公司开具23份增值税发票,价税总金额2263802元,其中税额328928.44元。随后,海康公司将该增值税发票的税款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飓风公司因未履行法定的纳税义务被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同年8月,杭州市税务局向海康公司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海康公司其取得的发票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扣税凭证范围,要求在收到通知书所属期申报进项转出。海康公司主张,不能依法享受抵扣税款产生的相应损失,是飓风公司未履行约定及法定义务造成,应由飓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法院判决,飓风公司向海康公司赔偿税款损失328928.44元。
案例3: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份,接受上游企业开具的20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触发红色预警被列为异常凭证,致使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给该公司造成极大影响。在接到该公司的求助后,郑东新区局迅速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制定解决方案。该局副局长带队不远千里奔赴上海,与该公司上游的主管税务部门进行积极沟通、协调,以有理有据、扎实完整的材料得到了上海税务机关的认可。最终上海税务机关解除了对上游企业的风险预警,该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恢复正常。
02
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2)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03
1、增值税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出口退税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01 增值税”规定执行。
3、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01 增值税、02 出口退税、03 消费税”规定作相关处理。
5、存有异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04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部分来源:厦门税务 自贸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