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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下甲供材、清包工如何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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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法下甲供材、清包工如何延续?
京洲联信湖南税所
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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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甲供材”与“清包工”项目的税务问题成为许多建筑企业关注的重点,已经动工但仍未完工的简易计税项目要如何延续?
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甲供材”与“清包工”项目的税务问题成为许多建筑企业关注的重点,尤其是已经动工但仍未完工的简易计税项目要如何延续,本文将结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进行解读和比较,助力纳税人合规纳税。
PART.01
甲供工程
1、一句话总结
已适用简易的老项目按老规定,新项目要按新规定。
2、10号公告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
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3、合规建议
2026年起,新发生的甲供工程项目只能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即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总包方注意与分包方新签订的合同条款,取得合规的上游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进行抵扣。
PART.02
清包工方式
1、一句话总结
在2027年之前还可以继续按老规定。
2、10号公告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
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7.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合规建议
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条款需清晰表述为“清包工”模式,并注明施工方不负责
主材采购,施工方仅提供劳务、施工管理及可能需要的辅助材料。
确保业务实质相符:实际施工中,施工方不得参与主材的采购、垫资或结算,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不属于清包工方式,从而无法适用简易计税。
计税方法选择:施工方作为一般纳税人,选择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后,注意该优惠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PART.03
建筑工程老项目
1、一句话总结
在2027年之前还可以继续按老规定。
2、10号公告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
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合规建议
注意纳税义务
时间
/税款所属期间,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申报增值税(包括开具发票或未开具发票)。因工程竣工结算导致后期补报的,该简易计税项目面临滞纳金等问题。
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核心判断依据是开工日期是否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注意需保留好相关合同或许可证备查。
PART.04
建筑服务
差额计税下的分包发票
1、一句话总结
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分包款必须是普通发票。
2、10号公告规定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1.适用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合规建议
企业应当对现有存在分包的清包工、建筑工程老项目
自查自纠,
关注分包款扣除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总包方存在不能适用差额征税政策风险。
(1)分包方必须为合法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无资质企业。
(2)必须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扣除凭证,这是2026年新政的明确要求。
(3)发票内容需与分包合同、资金流向、工程进度完全匹配,三者缺一不可,杜绝票货不符、资金回流等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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