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京洲联信·湖南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顺利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8月11日正式发布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本次主要变化和看点浅析如下:
1、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合并为生产生活服务。(第二条)
2、社会团体调整为社会组织,概念更为广泛。根据《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第一项)
3、明确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取消了原来的其他个人。(第三条第二项)
4、明确境外向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属于在境内消费,仅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填补了跨境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应税交易。(第四条)
5、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明确自然人的纳税地位。行政单位、军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其他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七条)
6、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征收率时的税率、征收率适用规则。在增值税法的基础上,补充了主要业务如何判断: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第十条)
7、明确不同计税方法下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其中简易计税方法下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按规定申请退还。未按照规定进行作废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前述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条)
8、明确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属于增值税全部价款。在增值税法视同应税交易剔除了销售代销货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代销行业的涉税处理。(第十五条)
9、贷款服务及相关费用进项税额,仍沿用财税[2016]36号文口径不得抵扣。(第二十条)
10、针对非应税交易的条例。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增值税法第六条以外的非应税交易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资产重组、征收征用时发生非应税交易前已取得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尚待后续文件明确。(第二十二条)
11、对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增加全年汇总清算调整。对兼营简易计税方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要求按照公式逐期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在次年1 月纳税申报期内依据全年汇总数据进行清算调整。(第二十三条)
12、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调整。对混合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的进行区分: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全额抵扣;超过500万元的先全额抵扣再逐年调整。(第二十六条)
13、免征增值税项目细化。明确医疗机构不包括美容医疗机构(含美容医疗诊所),学历教育含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托儿所、幼儿园(提及收费标准)和养老机构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
14、增值税优惠项目管理。未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销售额、进项税额,或者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各种手段违法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第三十五条)
15、明确境外纳税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规定境外纳税人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不要求购买方(承租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第三十七条)
16、明确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三十八条)
17、明确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纳税。(第四十七条)
18、预缴税款基本维持,包括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预售房地产项目,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转让和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不动产等。(第四十八条)
19、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延长15天。规定对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免税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未申报办理均视同境内销售货物;对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免税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未申报办理均视同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五十一条)
20、强化反避税条款。在增值税法“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至“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提前退还增值税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调整。(第五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