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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洲联信·湖南
第一集
案例基本情况和问题提出
2020年8月成立A公司S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并进行HZ软件开发。2020年12月30日成立A公司S市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并继续使用分公司人员继续对HZ软件完善开发;相关的开发成本列支在分公司,子公司账面直至2021年6月底,未列支开发成本。
2021年6月初,子公司取得了著作权,主管部门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最后于2021年6月底取得由H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H省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所有证书申请及所有权企业均为子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料齐全。
子公司在2021年期间,将HZ软件销售给A公司,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4000万元(A公司已经申报抵扣),货款已经全部收到,即征即退应税货物销项税额520万元,即征即退应税货物进项税额为10万元(其中没有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实际税负(520-10)/4000=12.75%,经计算2021年可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为390万元。当年子公司没有其他销售业务和其他收入。
由于子公司所有备查资料都很齐全,因此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了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022年下半年子公司准备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会遇到一些什么税收问题?政策依据是什么?
有人提出:不允许增值税即征即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价格有失公允,企业所得税不允许享受优惠。
欲知后事如何,且看下回评析
第二集 即征即退和虚开发票问题
第三集 交易价格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