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一集基本情况的介绍,A公司S市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表面上看应该属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
我们大家都知道,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收减免备案。需要注意,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由于该事项不是备查是备案,在备案过程中,电子税务局受理后(或者前台人工受理),移交后台审核,这时税局可能下企业进行情况核实。特别是税收任务重,税源比较紧张,退税金额大的情况下,税局下户核查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税局到子公司实地落实第一集描述的HZ软件产品2021年销售情况,对于是否能够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存在极大的风险。
-
-
-
第三种是委托开发,HZ软件产品肯定不属于后两种情况。虽然子公司软件产品HZ已经取得了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取得了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资料齐全,但是否属于子公司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有极大的争议。
从第一集案例基本情况中可以了解到,子公司HZ软件取得相关证书之前,开发人员是分公司的,账面上也没有相关的其他开发设备,软件开发期间所有的开发成本都不在子公司列支;总之,子公司的开发环境不足以说明,HZ软件产品属于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仅仅在证书等资料形式上属于子公司。
根据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一)项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现已调整为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该公司HZ软件产品不能归属于自主开发的,不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规定,申请退税时,肯怕税局不会予以备案。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子公司HZ软件产品不能归属于自主开发的,那么它销售开出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有虚开发票的嫌疑?
子公司的上述行为,表面上看为他人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有虚开发票的嫌疑。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个非常严重,也是非常严肃的问题。目前在实际执行适用过程中有刑事虚开和行政虚开之分。有些虚开行为虽然金额大,但它不足以给与刑事处罚,比如为了达到资金流量标准,获得贷款的目的,业务关联方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循环开票。刑事虚开的关键点在于,是否以骗取税款为目的,是否造成税款损失。子公司的上述行为不是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属于刑事虚开打击的范围。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2020年0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等有关文件。
子公司销售的HZ软件产品,虽然不能全面、彻底证明是自主开发的,但所有权属于子公司是无可非议的,换种说法,可以说是一种其他单位赠予的。因此,不能“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挂钩。
子公司销售了HZ软件产品,全额收取了相关货款,开具了以子公司名义购领的、与实际内容相符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税总公告【2014】39号《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规定,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所述,子公司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肯怕难以实现;而定性虚开发票的情况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