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大最高法院于2021年1月6日就Re The Fa and Fb Trusts案作出判决,涉及FA信托与FB信托中保护人的移除问题。该案明确了保护人权力行使的边界及法院在信托治理中的干预标准,强调保护人行为须以信托最佳利益为依归,若与受托人关系破裂或存在利益冲突,法院可支持其被移除。同时,法院在解释信托文件时更注重实质意图而非形式条款。
一、案件背景
FA信托和FB信托于2000年1月14日设立,初始受托人为百慕大信托公司(BTCL)及第一被告。第一被告随后辞去受托人职务,仅保留保护人身份。2016年4月8日,原告被任命为新任受托人。
保护人拥有广泛权力,包括对投资、增减受益人、借款等事项的同意权,以及任命或更换受托人、变更信托管辖法律与永续期限的权利,并可从信托资产中获得费用补偿。
2009年7月24日,第一被告书面任命其妻子(第二被告)为继任保护人。2016年5月,其又试图修改该任命,规定仅在其死亡或辞职后才生效。由此引发争议:当前有效保护人究竟是第一被告,还是第二被告?
本案主要法律争议包括:保护人身份的有效性;是否应移除两名被告作为保护人;以及保护人诉讼费用的补偿问题。此前法院已于2019年11月7日驳回保护人要求实时补偿诉讼费用的申请。
二、法院分析与判决
关于保护人身份认定,法院认为,尽管2009年的任命文件形式上符合信托条款第18条,但各方实际行为表明,第一被告仍被视为现任保护人,第二被告仅为候任保护人。因此,法院裁定对该文件进行“更正”(rectification),以反映2016年信件所体现的真实意图。
在移除标准方面,法院援引先例指出,移除保护人需考量是否有利于信托整体利益,是否存在敌意、不合作、能力不足或利益冲突,以及与受托人关系是否已实质性破裂。
本案中,第一被告与受托人之间缺乏信任,频繁质疑受托人决策,导致管理僵局;所有受益人均支持移除保护人;第二被告作为第一被告配偶,明显缺乏独立性,构成利益冲突。基于此,法院支持移除两名被告的保护人资格。
三、本案意义与影响
本案进一步厘清了保护人在信托结构中的法律地位:虽非受托人,但因其掌握关键权力,若行为损害信托利益,仍可被法院移除。法院在解释信托文件时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通过更正机制纠正与真实意图不符的文本。
此外,该案凸显保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合作关系的重要性。一旦沟通断裂、互信丧失,极易引发治理危机。同时,利益冲突尤其是家庭成员担任保护人的情形,将直接影响其独立性判断,成为移除的重要依据。
四、实务建议与启示
(一)对信托结构设计的启示
1. 保护人角色的权力制衡
本案暴露了保护人权力过度集中带来的治理风险。建议采用分权机制:将重大事项(如变更受托人、分配方案)设为需保护人同意,日常事务则仅需咨询;引入联合保护人制度,要求一致或多数决通过;或设立受益人委员会参与特定决策,实现权力制衡。
2. 保护人的独立性与利益冲突防范
任命近亲属易引发独立性质疑。建议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定义“独立性”,要求保护人不得与委托人、受托人或主要受益人存在关联;限制其任命亲属为继任者;建立强制披露机制,确保潜在利益冲突公开透明。
(二)对信托条款起草的启示
1. 明确保护人任命与继任机制
争议源于条款表述模糊。建议明确继任保护人是立即生效(共同任职)还是待特定事件发生后接任(候任模式),优先采用后者以避免权力重叠。应使用清晰措辞,如“designate a successor protector to take office only upon my death, incapacity, or removal”,并排除单方随意撤销的可能性。
2. 预设保护人移除机制
缺乏内部移除机制迫使受托人诉诸法院,成本高昂。建议在信托契约中设定触发条件下的自动或协商移除程序,例如长期失能、持续反对合理决策、被认定存在利益冲突等情形下,经受益人或第三方评估后由受托人执行移除。
3. 谨慎设定费用补偿条款
法院拒绝了保护人实时报销诉讼费用的请求,关键在于相关费用是否属于“正当履职”。建议限定补偿范围,明确仅限于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合理开支;对于因个人争议产生的费用,应排除补偿;“实时补偿”应附加前提,如提供担保或取得法律意见书支持。
(三)对信托治理与管理的启示
1. 强化沟通与关系管理
保护人与受托人关系破裂是本案核心问题。建议建立定期会议机制并留存记录;在争议初期引入调解或仲裁作为前置程序,避免直接进入司法程序,提升效率、降低成本。
2. 确保文件与真实意图一致
法院依据后续行为对文件进行更正,说明实践操作比文本本身更具说服力。建议在签署任何法律文件前充分理解其后果,并妥善保存通信记录、会议纪要等,作为未来证明共同意图的关键证据。
3. 重视受益人意见
尽管受益人未正式参与诉讼,但其集体支持显著影响判决结果。建议在重大事项中主动征询受益人意见,获取书面确认;亦可考虑赋予成年受益人联合提议移除保护人的权利,增强治理合法性。
本案警示:设计不当的保护人机制可能成为信托运行的隐患。通过科学的结构安排与严谨的条款设计,方可有效防控治理风险,保障信托长期稳定运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