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预制菜产业快速发展,成为餐饮行业降本增效、实现标准化的重要路径。然而,其迅猛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税务合规争议,尤其是围绕知名餐饮企业西贝是否因预制菜模式涉嫌不当税务筹划的讨论持续升温。核心焦点在于其业务应适用6%还是13%的增值税税率。这一问题不仅关乎企业个体,更涉及对“餐饮服务”本质的理解、新业态的定性以及税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实践应用。
要准确判断相关税务处理,需深入分析增值税法规、政策本意及行业实质,避免陷入常见认知误区。
餐饮服务与货物销售的税目界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餐饮服务指提供食品、场所及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6%税率;销售货物则适用13%税率。若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时一并销售外购酒水、饮料且未单独计价,属于“混合销售”,应按主业适用6%税率。
预制菜是否属于“外购货物”?
若预制菜由企业自有中央厨房生产并统一配送至门店,属于内部流转行为,并非“外购”。此类情形通常被视为餐饮服务的延伸,税务实践中普遍认可适用6%税率。只有当预制菜以独立商品形式对外销售、单独计价时,才构成“兼营行为”,可能适用13%税率。
加工深度不决定税目归属
“初级加工”与“深加工”并非增值税法定概念,该分类源自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不适用于餐饮环节。判断是否属于“销售货物”的关键,在于商品是否以独立形态流通、脱离餐饮场景进行销售。只要预制菜在门店用于现场消费,未作为包装商品出售,仍应归入餐饮服务范畴,适用6%税率。
判定核心:是否构成“餐饮服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等文件,“餐饮服务”的本质特征是“现场制作+即时消费”。若中央厨房已完成主要烹饪流程,门店仅进行加热或简单组装,则该模式更接近“销售货物”,存在被认定为适用13%税率的风险。
但税务机关在实际执法中更注重整体消费体验。若消费者在门店享受了就餐环境、服务人员支持等要素,即便食品为预制复热,仍可视为完整餐饮服务,适用6%税率。
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合规要求
对于“中央厨房→门店”等关联交易,税务合规的核心是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即使关联方税率相同,若交易价格偏离市场公允价值,仍可能被认定为避税行为。
误将“无税率差异”等同于“合规”是对转让定价规则的误解。企业应准备完整的转让定价文档,包括可比性分析、功能风险分析及定价策略说明,以应对潜在的税务调整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