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发布后,此前所有关于留抵退税的政策均已废止,包括2019年相关政策文件。
有纳税人咨询:疫情期间,企业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X元已作为存量全额退还。在新政策下,计算第六个月新增留抵税额时,“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这一基数应按X元还是0元处理?
留抵税额为时点数据,历史金额不因退税改变
期末留抵税额是某一时间点的静态数值,退税行为不影响历史数据,仅影响后续期间的可抵扣金额。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已申报的期末留抵税额不会因后续退税而变更,除非存在申报错误需更正。
因此,在计算新增留抵税额时,作为被减数的“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仍应以申报表中对应栏次的实际数值X元为准,直接引用即可。
相关政策问题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9月发布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即问即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