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林协会各分会、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我国经济林产业创新力和竞争力,适应经济林市场需求和企业创新需要,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1号),中国经济林协会组织制定了《中国经济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并向社会公告。请各分会、各有关单位视经济林产业发展需要,按照《中国经济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推动我国经济林产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中国经济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0年8 月18 日
附件:
第一条 为增强我国经济林产业创新力和竞争力,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根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特制定《中国经济林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制定的中国经济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是经济林产业在缺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下而又有市场需求和创新需要所制定的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
第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在协会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
第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二)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配套,围绕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空白或引领产业、满足企业发展需求,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三)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不得利用制定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五)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
(六)有利于促进经济林产业规范经营、健康高效发展;
(七)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八)鼓励吸收、转化国外先进标准,提高我国经济林产品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现有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适宜或需要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的,可申请转化(作补充完善)为团体标准;
第六条 协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相关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担团体标准制定的单位应当建立资料档案管理、资料交接、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做好资料保管工作。
第八条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第九条 有关单位(或分会)牵头,协调相关市场主体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填写《中国经济林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立项申请书》(附件1),经协会组织审查通过后,予以批准立项。
第十条 提出单位负责团体标准起草(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工作,组建团体标准起草组,参加人员在相关市场主体中科研、教学、生产、经营、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在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中,可根据需要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产业链条各方共同需求。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国标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并作“编制说明”(附件2)。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或面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
第十四条 起草组对征求的意见认真研究并进行修改后,由编写单位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及有关附件,报送协会审查。
第十五条 协会组织专家若干名,对提交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汇总表进行技术审查,会审或函审均可。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并形成专家审查书面意见。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参加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协会批准团体标准,按照规定统一编号。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应当符合要求(附件4)。


第十七条 协会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发布,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在协会网站刊登。
第十八条 对于专家审查没有通过的团体标准,起草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仍没有通过的,将被撤销。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定经费由提出单位明确其来源,并在提交立项申请书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在标准立项时明确规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程序和要求等,合理处置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供社会自愿采用。约定采用,可以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积极主动回应相关社会质疑,对于发现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改正。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 协会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鼓励社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发布实施后,对于技术发展较快或实施中存在突出问题,起草单位应组织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并填写复审意见单(见附件5),提出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意见,上报协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复审后需要修订的,由起草单位负责提出修订计划,进入修订程序。需要废止的,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四章 标准著作权及处置
第二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著作权属协会和起草单位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和起草单位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九条 协会与其他团体组织共同制定、发布团体标准,著作权属发布各方所有。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在使用协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协会的同意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修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经济林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
附件2、中国经济林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3、《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4、中国经济林协会团体标准封面格式
附件5、中国经济林协会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件1

附件2
中国经济林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参与单位、主要工作过程、起草组成员及其所做的主要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涉及的主要技术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若是标准修订,还应当列出新、旧标准对比;
三、主要技术指标分析、技术经济论证、综述报告,预期的经济效果;
四、标准涉及的相关知识产权处理及其说明;
五、采用国际标准的简要说明;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中国经济林协会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注:复审意见为以下之一:同意继续实施、应修改完善、停止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