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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营改增”试点来了,这些规则你必须知道!

公路“营改增”试点来了,这些规则你必须知道! 湖南公路
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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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营改增”试点5月1日起全面推开。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简称《方案
  “营改增”试点5月1日起全面推开。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简称《方案》),为公路行业实施“营改增”后造价管理提供计价依据。
  《方案》采用“价税分离”的原则,对公路工程的相关计价标准予以调整,将营业税制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规则;对各项费用组成进行调整,对于进项税额予以扣除并调整相关费率。同时,为更好贯彻国家“营改增”政策精神,减轻企业负担,弥补企业因改革而增加的企业管理成本,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打造“品质工程”,《方案》在计价依据中将企业管理费的费率也作了适当调整。


调整方案
适用范围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以下简称《投资估算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以下简称《指标》)、《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以下统称《概预算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以下统称《定额》)以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等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本方案执行。
《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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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项目组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费用组成作以下调整,其他与现行《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的内容一致。
  1.企业管理费中的税金系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已含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基本费用费率中,不另行计算。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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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计算。
  营改增后,公路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式中:税前工程造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工程费。
  间接费=规费+企业管理费。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以上各项费用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费率)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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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标准和计算方式。
  1.人工费,不作调整。
  2.材料费。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其中材料原价、运杂费按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确定。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以材料的原价加运杂费及场外运输损耗的合计数为基数,乘以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计算。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2.67%。
  外购的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的预算价格,其计算方法与材料相同,但构件(如外购的钢桁梁、钢筋混凝土构件及加工钢材等半成品)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1.07%。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中数值乘以表1对应的调整系数计算,结果取2位小数。
  按此《方案》对公路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和预算进行测算,预计“营改增”后,公路工程税负将有所降低,工程总造价较营业税制下也将略有降低。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将组织开展“营改增”政策和《方案》的宣传贯彻工作,引导公路工程从业单位正确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措施,主动适应并积极配合实施改革。同时,将对“营改增”后公路工程造价和企业税负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确保公路行业“营改增”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0日晚间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营改增试点期间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进一步明确

  在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方面,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综合自交通运输部网站、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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