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治超办近期督查时发现少数执法主体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的行政诉讼时间存在差异,未按要求严格执行2015年5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款;同时,发现货运车辆冲关逃避检测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从严打击违法违规货运车辆冲关逃避超限检测以及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现将《行政诉讼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条款摘录如下,请各地交通、公路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告知相对人行政诉讼时间。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关于货运车辆冲关逃避检测的处罚规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三、案例释法
7月21日,省治超办在永州市道县下洞超限检测站时,鄂S27765三轴货运车辆经过该站不停车检测系统,显示该车车货总重42.2吨,超限12.2吨。当即,公路路政、公安交警执法人员要求该车进站检测,但当事人未听劝阻驾车逃避检测,现场情况由超限检测站视频监控系统记录在案。
事发后,道县治超执法人员找到该车所属道县聚力商品混凝土公司,要求该违法车辆必须接受行政处罚,消除影响。道县公路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67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司机作出了公开检讨。
来源:省治超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