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桃源县陬市治超站恶性冲关闯关事件,童某终审结果:
1.被告人童大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被告人童大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丧葬费26945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29945元。
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故详情
2016年5月23日晚,桃源县陬市治超站发生一起恶性强行冲关闯关事件。
当晚9点左右,一辆疑似超限大货车在行驶至陬市治超站时,被5名执法人员用拦车牌引导,准备进行超限超载检测。
司机童某平见要检测,急忙倒车准备走逆向车道,在逆向车道迎面有大货车驶来的情况下,司机童某平将车倒至S306线与巨龙搅拌厂三岔路口。
车停稳后,路政员刘原正站在车辆前方,司机突然开动车辆,刘原躲闪不及,被迫抓住驾驶室外雨刮器。
此时,肇事司机并未停车,而是挂着刘原向巨龙搅拌厂方向驶去。
当班执法人员见状徒步追赶肇事车辆,班长钟勇立即回站驾车追赶。
几分钟后,肇事车辆行驶至距陬市治超站2公里外的陬市大码头卸载厂,司机故意撞向一辆停在厂内满载碎石的货车,刘原被挤压在两车中间。
当班执法人员赶到卸载厂后,见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当地派出所、交警报警。
120急救人员赶到后,现场对刘原实施了近20分钟的心肺复苏抢救,但刘原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殉职。

烈士:常德路政员被冲关货车顶行2公里 遭挤压殉职

陬市治超站

肇事车辆
监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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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点监控视频。(由桃源县公路局提供)
审判详情
童大平故意杀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刑 事 裁 定 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湘刑终494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大平,男,汉族,1977年4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桃源县。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常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童大平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7)湘07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童大平对本案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本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3月,被告人童大平购买了1辆二手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平头),车牌××,挂靠在常德市鼎城区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事运输业务。
同年5月23日21时许,童大平驾驶该车超载运输碎石,途径桃源县公路管理局陬市超限检测站时,为躲避查缉,冲关未果,又倒车转向欲逃至该镇大码头方向,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刘甲爬上车,责令童大平停车,童大平拒绝停车,并加速驶向离超限检测站1700余米远的陬市大码头,导致货车与停放在码头的一辆货车相撞,刘甲被挤压在两车中间当场死亡。
童大平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至公安人员将其抓捕。
另查明,被害人刘甲的丧葬费为人民币30080元。
原审认定的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物证鉴定意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据此,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童大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童大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丧葬费26945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2994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童大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童大平没有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超限站工作人员违规执法,童大平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上诉人童大平租赁常德市鼎城区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平头)从事运输业务,该车核定载质量15.925吨。
同年4月28日、5月12日,童大平驾驶该车因超限运输分别被石门县公安局、汉寿县交通运输局查缉处罚。同年5月23日21时许,童大平驾驶该车运输碎石超载16余吨,途径桃源县公路管理局陬市超限检测站时,该站工作人员出示红色警示牌,要求童大平停车接受检查。
童大平见状倒车逆向冲关,被工作人员用拦车器将货车拦停。童大平又倒车撞歪了路灯和垃圾桶。
此时,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刘甲爬上车,双脚站在货车前保险杠上,双手抓住雨刮器,拍挡风玻璃要求童大平接受检查。童大平拒不下车,再次倒车意图逃离,超限检测站多名工作人员协助阻拦货车。
童大平仍拒绝停车,在刘甲尚站在车前保险杠上的情况下,驾车加速驶向陬市大码头方向,行驶1700余米后,童大平所驾驶货车追尾停放在大码头场坪上的湘J××东风牌货车,刘甲被挤压在两车中间,当场死亡。
案发后,童大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桃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K430725000000201605006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案发地点在桃源县陬市治超检测站北侧S306线路段、陬市镇下街居委会大码头,大码头距离桃源县陬市治超检测站1732米,湘J××货车称重为63.85吨。公安民警在湘J××货车车头面板上、驾驶室内档位杆左侧、左侧拉手等处共提取了3处血迹、3处DNA擦拭物及油漆、玻璃碎片等物品。
2、桃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桃公刑鉴(法)字(2016)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被害人刘甲颜面部、颈部、上胸部及双上臂见大量点状出血,部分已融合成片,面部肿胀,系胸腹部受到挤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3、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常公物鉴(法物)字(2016)698号物证检验报告:湘J××车头前面板上左侧拉手上的擦拭物与刘甲的血样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
4、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湘明技鉴字(2016)第43080141057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该所对湘J××东风牌DFL3311AXA重型自卸货车的车辆技术状况进行了鉴定。
5、湖南明鉴司法鉴定所湖南明鉴司鉴所(2017)速鉴字第250号、(2017)痕鉴字第389号鉴定意见:2016年5月23日事故发生前,湘J××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桃源县陬市镇经过三岔路口往巨龙方向倒车时的速度为5.4千米每小时,在事故前土堤上的行驶速度为29.5千米每小时,下坡至碰撞发生前的速度为22.5千米每小时。湘J××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中网、前面板中部的碰撞凹陷痕迹系与可塑性物体(如人体)相碰撞、挤压所形成;湘J××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前面板右侧的碰撞痕迹与湘J××华神牌重型自卸货车货箱后栏板右侧相碰撞所形成。
6、湘J××车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机动车档案转入资料、货运车辆租赁经营协议:2016年3月7日,童大平开始租赁常德市鼎城区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湘J××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同年4月13日该车检验合格。该车核定载人数3人,总质量31吨,核定载质量15.925吨。
7、桃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2016年5月25日,该局扣押了童大平驾驶的湘J××重型自卸货车。
8、桃源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了湘J××的红色大货车在陬市超限站倒车、冲关,刘甲等治超人员拦车、爬车以及该货车逃至陬市大码头追尾的经过。
9、证人刘某丙、陈某甲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晚上8时许,他们在陬市超限站值班时,发现1辆牌照为湘J××的红色大货车从陬市驶往常德方向。他们示意司机停车,司机倒车后逆向冲关,他们再次用拦车器将货车拦停。司机又倒车撞歪了路灯和垃圾桶,陈某甲和刘甲爬上车,刘甲站在车子保险杠上,双手抓雨刮器,拍挡风玻璃让司机停车,另两名同事拉车门,陈某甲中途下车。司机又倒车然后往巨龙公司方向行驶。他们拦1辆小轿车追赶,上河堤发现货车在陬市大码头坪里撞到另1辆货车尾部,刘甲已被挤在两车中间。当天值班的都是桃源县公路局的治超员,穿了工作服,刘甲穿了反光衣服。刘某丙观看视频后,确认2016年5月23日21时许站在大货车车头前的是刘甲,站在货车副驾驶旁的是陈某甲。
10、证人宋甲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晚上21时许,钟甲喊他说刘甲趴在车上,车跑了。他和钟甲在驾车追赶途中,陈某乙打电话说货车在陬市大码头出事了。他和钟甲到码头后发现两辆货车相撞,刘甲脚悬空,身体和头夹在两车中间。他和钟甲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
11、证人宋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晚上8时30分许,1台车牌××的大货车装满了货从陬市往常德方向行驶。他拿出红色停车牌示意对方停车,司机倒车后逆向行驶,被工作人员拦住。司机往巨龙那条小路上倒车,将路灯和垃圾桶撞坏,钟甲、刘某丙、陈某甲和刘甲赶到了车边。他们值班时都穿了反光的制式服装。
1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许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晚上9时许,周某甲在陬市大码头看到1辆大货车追尾了停在码头上的另1辆货车。追尾车子的司机下车后没有倒车和移车。后2名超限检测站的执法人员过来讲车头前有人,周某甲看到撞击处有1双腿悬空,从上面能看到白色帽子。
120,交警来后将车移开,周某甲和其妻子许某某看到夹在两车中间的人从车头上掉下来,已死亡,车头趴人的位置撞得凹了进去。次日,有司机将肇事车辆发动过磅,该车能正常发动,并且有刹车。
13、证人周甲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晚上21时许,他驾驶湘J××货车在陬市大码头排队等下货时,被童大平的货车追尾了,童大平坐驾驶室里,车子挡风玻璃破碎。这时超限检测站来了两个人,说车中间有人。他看撞车的地方有个人的腿,后交警和120把车移开将人救出来。当时他的车子尾灯和边灯都是亮着的,磅房那边有路灯,左边有过车道能正常通行。
14、证人杨某甲、孙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晚上,他们在陬市大码头排队卸碎石,与周甲等人聊天时听到响声,他们看到周甲的车尾被撞。路政来了2名工作人员问人在哪里,童大平指着两车之间讲在那里。当时磅坪上停有车,下货和过磅的地方都有灯。
1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晚上9时许,他听到巨响,过去发现1辆红色大货车撞到了停在码头上的另一辆货车车尾。公安民警将后车司机从车上喊下来,并将前车移开,将被撞的人才救下来交120抢救。
16、证人佘某某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晚上9时许,他在陬市大码头磅房看磅单时听到外面有响声,看到两辆车撞在一起,玻璃撞破了。几分钟后听说外面撞死了人。
1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晚上8点多钟,他驾驶货车到陬市大码头排队准备上船,周甲驾驶的湘J××货车排最后。10多分钟后,听说1名司机将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刘甲撞死了。童大平的货车追尾周甲的货车,他看见有两只脚站在童大平货车的保险杠上,刘甲没有被抢救过来。童大平的货不是到陬市码头下货,周甲的车当时熄了火。
18、证人徐某、李某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22时许,徐某与护士李某随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发现有人夹在两辆货车之间。徐某喊司机移车,车子移开后人已经死亡。
19、证人童某甲的证言:2016年5月24日,他到现场开胞弟童大平的肇事车辆去检测站检测,看到车前的玻璃全部撞碎,车前凹进去一块。他将车开到大码头地磅称有63吨多。该车刹车正常。
2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12)142号关于规范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有关事项的复函及附件:桃源县陬市超限检测站系依法设立。
2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人童某乙、谭某某的证言:2016年4月28日童大平驾车超载经过石门超限检测站时冲关,被石门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7日;同年5月12日童大平驾车超载经过汉寿,被汉寿县交通运输局处罚。
22、桃源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案发后,上诉人童大平未离开案发现场,没有反抗和拒捕行为。
23、职工档案复印件、履历表、执法证复印件及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刘甲案发时系桃源县公路局正式职工,在陬市超限检测站从事路政执法工作;上诉人童大平的身份、年龄等个人基本情况。
24、上诉人童大平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童大平在超限检测站拒绝接受超载检测,明知检测站执法人员站在其货车前保险杠上,仍驾车加速逃离,致追尾其他车辆造成执法人员死亡1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发后,童大平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童大平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童大平实施了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超限站执法人员违规执法,童大平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判处的理由及意见。
经查,童大平超载装运碎石,为逃避超载检查,强行冲关未果后,又不顾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阻拦驾车逃离,其明知执法人员刘甲站在货车前保险杠上,仍加速行驶1700余米,主观上至少具有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对童大平定罪准确。
童大平逃离过程中追尾在码头停靠的车辆,导致刘甲胸腹部受挤压当场死亡,童大平提出其采取了有效手段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无事实和证据支持。
童大平曾两次因超载被处罚,其明知超载的危害后果,在本案中再次超载装运货物且拒绝接受执法人员的检查,强行冲关未果后又试图驾车逃离,刘甲此时为阻止童大平逃避检查而爬上车辆的行为不能成为对童大平从轻处罚的事由。
童大平的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适用死刑,原审鉴于童大平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量刑适当。
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童大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审判长 方 薇
审 判 员 朱志林
审 判 员 李小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专
书 记 员 夏志华

附相关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来源:路政之家、中国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