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
全国政协委员、律师施杰提交了“关于整治客货运车辆严重超速、超员、超限超载行为的提案”,建议将客货运车辆驾驶员多次超速、超员、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2015年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建议,公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驾驶人的超限超载行为给予处罚并进行记分处理。建议通过立法将客货运车辆驾驶员多次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修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增加“在公路上从事货运业务,严重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的内容。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道路运输“三超”中的严重超员和严重超速均纳入《刑法》追究责任,为严重超限运输入刑提供了契机。
2016年
全国人大代表张琼、彭琳、沈强等多名代表建议追究车辆超限运输行为的刑事责任。
2017年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张琼已连续四年就此提出议案,积极建言将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
2019年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政协副主席马光瑜提出,在当前治理方法的基础上,从刑罚、经济、信用等方面综合施策,治理超限超载。借鉴“酒驾入刑”的方法,将公路货运严重超限超载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2020年
全国人大代表白亚琴提出建议,为了保护公路设施,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减少人员伤亡,彻底杜绝超载超限行为,建议国家将打击超载超限行为列入法律,对执法部门监管职责进行统一,公路严厉打击治理擅自乱改车辆车型的行为。
住陕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陕西省副主委、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宝生建议,将货车超载入刑,作为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可根据不同程度及后果,对改装货运车辆的行为,超载运输行为的司机和直接获益人,均应追究相应刑事责任,以杜绝此类恶性事故发生。
2021年
全国政协委员、港珠澳大桥管理局总工程师苏权科提出,长期以来,货运行业多、小、散、弱,存在无序竞争、恶性竞争,且普遍通过降低运价、超限超载、多拉快跑维持运转。近年开展的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然而,深层次的经济利益驱动链条还没有完全斩断,违法超限超载情况还是存在。
对于某些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采用其他手段足以抑制并能充分保护合法权益时,就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但目前的行政管理手段也存在不完善和不足,尚不足以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来源:人民网 中国公路)
甘为路石 敢承大重
点击名片 关注我们
投稿邮箱 | hnglzwxx@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