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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交通设施施工企业“营改增”解读

关于公路交通设施施工企业“营改增”解读 筑达科技
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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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京筑达交通财务部张会计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筑达用心做质量过得硬的好产品,用心去塑造品牌

       

一、新的增值税制度与现行营业税制度之间的差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营业税相关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3%) 

营业额包含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又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同时,除混合销售业务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的地税主管机关。 

纳税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增值税相关规定可总结如下: 

税率:建筑业适用11%税率。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同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建筑施工企业销售额=(建筑业营业收入-减除项目金额)÷(1+11%)。 

故建筑企业增值税税额=[(建筑业营业收入-减除项目金额)÷(1+11%)]*11%-对应项目支出数额÷(1+税率)*税率。 

增值税纳税机构为国税机关。 

增值税纳税时间节点为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由此可见,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税率及应交税款的计算方式上,理论上,只要建筑企业能够获得足够多的进项抵扣,那么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则可低于营业税。


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

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该怎么做?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房地产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对房地产业营改增做出具体规定,今天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税率和征收率: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征收率5%。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他情况适用一般规定。

4、纳税地点和征收管理:

(1)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其他个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4)其他情况适用一般规定。

5、不征税项目:

(1)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行为。

6、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7、差额征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税收优惠及过渡办法: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二、税改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挑战 

1、企业税负挑战 

税改增值税后,应缴税款计算方式的变更,直接导致企业应缴税款数额变更。理论上,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有可能会下降,也有专家论证认为由于材料、设备抵扣等原因,必然导致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税负的下降。但是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方法仍处于传统且粗放的发展阶段,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及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这些都直接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多家建筑企业的实际测算结论也均显示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降反增。 

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组织的一项实地调研,测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后税负大幅度提升。

例如,公路护栏打桩机筑达集团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为1926185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57785.55万元,如改成增值税后应缴纳增值税为128370.58万元,净增加70585.03万元,增加税负122.15%,增值税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因“水涨船高”而相应增加了3156.24万元,较以营业税计征额为基数时增收了50.27%。

又如,公路护栏施工集团筑达公司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1202340.60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36746.34万元,改成增值税用销项税减进项税,应交增值税70473.5万元,净增加33727.16万元,增加税负91.78%,增值税以外的城维费、教育附加费两费合计8456.83万元,比以营业税计征二费多支出4723.59万元,增加126.53%。 

2、企业管理模式的挑战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其中也自然包括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现代化。在当前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仍采用粗放型管理方法,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的情况下,无疑会加重企业负担。甚至有的学者把“营改增”看作倒逼施工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机遇。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施工企业现行的粗放式的管理方法和承包模式显然不能适应营改增的要求。施工企业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将成为施工企业面临的又一挑战。毫不讳言,如果建筑企业在新税制改革面前“岿然不动”,不审时度势进行相应的调整,必将在“营改增”中头破血流、饮恨关门。

建筑和公路施工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和公路施工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南京筑达牌打桩机筑达交通设施财务部张会计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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