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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内部先整理了两张表格,具体政策详情,可以下滑查看
分别有哪些补贴政策?
叠加补贴,怎么叠加?
)
基础补贴,宜宾市更高,起步是3万,三江新区起步是2万;
叠加补贴项目三江新区更多,一共可以有6项叠加项目。
三江新区补贴时间更长,宜宾市补贴只到今年年底。
市级购房消费券活动仅可与2025年度旧房换新房补贴、还有市级人才房票、拆迁房票叠加。
另外,二胎三胎只要买房就能享受4万和6万补贴,市级人才还要增加1万补贴。
注意的是!
市级购房消费券活动仅可与2025年度商品房“以旧换新”业务的新旧房置换价差补贴和二孩、三孩家庭换房补贴叠加享受,与我区其他购房补贴奖励措施均不叠加。
购房券+消费券最高可申领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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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三江新区出台了购房支持新政
从多方向进一步刺激房地产市场需求
此次政策将直接降低购房成本
增强购房信心
从而受到了购房者的广泛关注
政策到底有哪些支持措施?
资格需符合哪些条件?
申领流程如何?
今天
来给大家做个详细解答
具体有哪些什么支持措施?
本次开展的购房支持政策共有8种:“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车位消费券,区级人才购房补贴,市级人才购房奖励,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2025年度商品房“以旧换新”业务的新旧房置换价差补贴和二孩、三孩家庭换房补贴,立功获奖人员购房奖励,落户补贴。
各项政策享受需符合哪些条件?
本次各项购房支持措施的政策文件发布时间是2025年8月15日,其中,“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车位消费券、
立功获奖人员购房奖励所涉及购买住宅、车位网签备案时间均需在2025年8月15日-2025年10月31日;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市级人才购房奖励、落户补贴购买的住宅备案网签时间应在2025年8月15日-2026年10月31日。
区级人才购房补贴和2025年度商品房“以旧换新”业务所涉及的补贴另有文件要求,具体为:
区级人才购房补贴:按照《宜宾三江新区人才计划若干支持政策(修订)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购买的住宅的合同网上签订时间、网上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均在2022年5月1日—2027年4月30日;
2025年度商品房“以旧换新”业务的新旧房置换价差补贴和二孩、三孩家庭换房补贴:按照《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商品房“以旧换新”政策补贴发放的通知〉》(宜住建发〔2025〕244号)要求,需2025年5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签订《二手房收购协议》,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旧房转移登记且完清相关税费,在2026年3月31日前签订新房《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网上签订、网上合同备案登记。(特别提醒:参与“以旧换新”的置换者,其《二手房收购协议》应与宜宾科教人才安居有限公司签订)
各类奖励补贴享受标准是什么?
各项购房支持措施的奖励标准不同,具体为:
“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车位消费券
1.“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购买8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且购买车位,额度为20000元/张;80平方米以上住宅(备案总价不超过200万元)且购买车位,额度为30000元/张;车位销售备案价应高于资格券优惠额度,“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有效期为领券后7个自然日(7×24小时)。
2.车位消费券:“首购优惠券”用于初次购买车位,优惠额度5000元/张;“再购优惠券”用于购买第二个及以上车位,优惠额度7000元/张(车位个数以产权备案信息为准);车位销售备案价格应高于25000元/个,车位消费券有效期为领券后3个自然日(3×24小时)。
3.券投放对象及发放方式:以电子券形式申领(申请时需实名制注册,同一身份证、同一设备号、同一手机号用户最多只能同时拥有1张“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或1张“首购消费券”+1张“再购消费券”或2张“再购消费券”,核销后可再次申领新消费券)。所领得券需及时使用,有效期最迟至2025年10月31日24时。(即使于2025年10月31日23时59分领到券了,2025年10月31日24时也将自动失效。)
(领券通道)
4.核销要求:“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车位消费券核销须需在发放平台公布的参与活动的商品房项目中同时购买住房和车位时使用。单笔消费仅可核销1张券,同时需验证消费者身份信息(核销人与购房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一致),两类券仅限于在三江新区范围内参与相应活动的新购商品房项目购买产权车位时使用,一个车位限使用一张“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或车位消费券。
5.车位消费券特殊使用情况。“首购消费券”可用于核销人本人在同一商品房项目中购买第二个及以上车位,优惠额度为5000元/个。但如果核销人本人在同一商品房项目中未曾购买过产权车位,则只能使用“首购消费券”,不得使用“再购消费券”。
区级人才购房补贴
具体按照《宜宾三江新区人才计划若干支持政策(修订)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注意需先行认定区级人才等级、再购买住宅。此外,区级人才有专项的落户补贴,具体按照《宜宾三江新区人才计划若干支持政策(修订)》《人才落户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执行,标准为以不动产权证记载面积(或网签合同备案面积)为准给予一次性 200元/平方米落户补贴,落户2人以上(不含2人)给予一次性300元/平方米落户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市级人才购房奖励
购房时(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为宜宾市统一引进且已备案入库的市级人才,在三江新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内购买商品住宅的,每套住宅可额外再奖励1万元。市级人才认定时间须在购房网上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前。
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
二孩出生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起、三孩出生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起,且是同一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生育,应提供结婚证和生育证明。二孩、三孩的出生时间须在购房网上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前。按照二孩家庭400元/平方米(单套不超过4万元)、三孩家庭600元/平方米(单套不超过6万元)发放购房补贴。
2025年度商品房“以旧换新”业务的新旧房
置换价差补贴和二孩、三孩家庭换房补贴
按照《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5年商品房“以旧换新”政策补贴发放的通知〉》(宜住建发〔2025〕244号)要求,对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给予新旧房置换价差5%的补贴(每套不超过3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家庭400元/平方米(单套不超过4万元),三孩家庭600元/平方米(单套不超过6万元)发放购房补贴。
立功获奖人员购房奖励
对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获得国家级(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或一等功、四川省级(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国家部委)或二等功、市级(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省直机关)或三等功荣誉表彰的人员、三江新区党工委或管委会表扬奖励人员,在三江新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内购买商品住宅的,每套住宅可额外分别再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多个荣誉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奖励。一套住宅只能享受一次荣誉奖励。立功表彰奖励以文件或证书载明的落款时间为准,落款时间需在购房网上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前。
落户补贴
在三江新区主城区参与补贴活动的在售楼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将户籍从三江新区辖区范围外迁入至三江新区辖区内的或将三江新区辖区内的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其户籍在2025年8月15日前属于三江新区之外或三江新区辖区内的农村户籍,且新落户新区的户籍登记地址须精确至所购住宅的完整门牌号。按照补贴1万元/户给予落户补贴,落户人数至少1人且需有房屋产权人。落户补贴申请期间和从落户补贴发放到账之日的次日起算的2年内,落户人员户籍不能迁出三江新区。
哪些政策可以叠加?
不能叠加使用的情形
“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和车位消费券不能叠加,市级人才购房奖励与立功获奖人员购房奖励、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不能叠加。“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与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与2025年度商品房“以旧换新”业务两类补贴与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不能叠加,四选一使用。
立功获奖人员购房奖励或市级人才购房奖励(二选一)与“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或2025年度商品房“以旧换新”业务两类补贴或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三选一)可以叠加,区级人才购房补贴与立功获奖人员购房奖励可以叠加。车位消费券与“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以外的其他购房补贴奖励措施可以叠加。落户补贴与以上购房补贴奖励措施可以叠加。
例如:
A:“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市级人才购房奖励/立功获奖人员购房奖励+落户补贴
B:2025年度商品房“以旧换新”业务的两类补贴/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车位消费券+市级人才购房奖励/立功获奖人员购房奖励+落户补贴
C:区级人才购房补贴+车位消费券+立功获奖人员购房奖励+区级人才落户补贴
补贴奖励怎么申请?
购房人在领券平台上申领“房车联动”补贴资格券、车位消费券,补贴金额在购房网签完成后支付车位首付款(或全款)时核销抵扣,开发企业在核销后半年内(最迟至资格券、消费券活动到期后半年内)向区管委会申请政府补贴资金。
区级人才购房补贴
按照《宜宾三江新区人才计划若干支持政策(修订)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执行,向三江新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地址:三江新区港园路西段与新田湾路交叉口,联系电话:0831-2026333)提出申请。
三江新区的具体实施细则正在拟定中,申请方式以实施细则规定为准,敬请期待。
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市级人才购房奖励,立功获奖人员购房奖励,落户补贴
补贴或奖励资金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在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颁发后(以不动产权证上的落款时间起算)半年内进行申请。申请人必须是购房人,申请条件必须在所购住宅的不动产权证颁发以后申请,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上的落款时间第二日起算的半年内。提交申请资料的地址是三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落户/补贴窗口,后期如发布线上申请平台可通过线上途径办理(以具体通知为准)。
如有疑问
可以拨打以下电话咨询
政策咨询:0831-2108649
企业咨询(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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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区住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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