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一词,最早于出现在2017年7月24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指出“要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有效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那么,什么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各地应当如何化解隐性债务呢?
一
首先,当前针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财政部门并未公布官方统计口径和认定标准,也未公开具体规模。一般来说,隐性债务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通过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这类债务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而非地方政府,资金主要投向公益性项目(如棚改、保障房等)和准公益性项目(如交通基础设施、地下管廊等),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平台贷款、城投债、融资租赁和其他非标融资。从2022年7月财政部公开通报的融资平台违法违规融资新增隐性债务问责案例分析,代政府借款、政府担保、政府购买、抵押储备土地和公益性资产借款、不规范的PPP等是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主要方式。
作为对比,地方政府法定债务(又称为地方政府显性债务)是指在全国人大确定的法定限额之内,由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政府债务,主要由地方政府公开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和少量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构成。
二
2018年10月,财政部完成了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摸底统计,务并开启10年债务化解征程。当前针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出的“化解存量”,指的就是当时各地上报并被认定为隐性债务的存量规模。但是财政部并未向社会公开具体数据,国际及国内各机构尝试对隐性债务存量规模进行的初步估计,以下介绍三种统计口径预估的债务规模:
国际清算银行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数据,2018年9月末我国各级政府债务余额为47.7万亿元,而我国财政部公布的同期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合计为32.6万亿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分别为14.4万亿元和18.2万亿元)。国际清算银行数据和财政部数据之间相差15.1万亿元。由此判断,差额即是国际清算银行认为属于我国政府债务但未纳入法定政府债务统计的部分,实质上就是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其他国际机构、国内学者和机构都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进行过研究和测算。例如,IMF发布的2017年中国第四条款磋商访问报告显示,我国2016年底的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46.4万亿元,而狭义政府债务余额为27.3万亿元,即2016年底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余额约为19.1万亿元。这一数字与根据国际清算银行数据估算的规模较为接近。
国内机构
国内机构和学者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测算,比较常用的方法是计算地方融资平台的整体有息债务规模,来估算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余额,得到的结果通常在30-50万亿元之间。这里将融资平台的经营性债务也全部计入隐性债务,因而对实际隐性债务规模存在明显的高估。
三
2018年10月完成摸底统计后,2019年5月,国办函40号文《关于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国办函40号文)提出,“目标是10年内隐性债务化解为零”。2022年12月19日,财政部长刘昆发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财政新篇章》,文中披露“地方隐性债务减少1/3以上”。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截至2023年2月14日,全国31个省份都披露了《2022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3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其中共有7个省份(江苏、河南、陕西、甘肃、天津、广西和宁夏)表示超额完成2022年化债任务。同时,广东、北京完成隐性债务清零,广西、宁夏隐性债务化解50%以上,四省隐性债务化解进度快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以上判断,截至2022年末,隐性债务化解进度应该在33%-50%之间,化解规模在4-7万亿元左右。
四
财政部在2018年8月印发的《财政部地方全口径债务清查统计填报说明》中提出六大化债方式,包括:
(1)安排年度预算资金、超收收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等偿还;
(2)出让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
(3)利用项目结转、经营性收入偿还;
(4)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
(5)借新还旧、展期等方式偿还;
(6)采用破产重整或清算方式化解。
从实践来看,各地在“六大化债方式”的基础上和框架内,陆续提出诸多化解隐性债务的新模式。由于各地在债务负担、债务风险暴露程度,以及经济发展水平、财政实力、金融资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化债模式亦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可以归纳于三条路径:
(1)控增量、减存量,压降隐性债务余额;
(2)降成本、拉久期,调整隐性债务结构;
(3)维护地区信用生态和融资环境稳定,推进隐性债务平稳有序化解。
压降隐性债务余额
压降隐性债务余额,首先要遏制增量,不因新增隐性债务而导致存量规模进一步扩大。在遏制增量过程中,财政部要求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严禁以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决不允许以新增隐性债务方式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就近年实际情况来看,在新增隐性债务得到有效遏制的同时,违法违规现象仍屡有发生,财政部、审计署、各省市地方政府陆续通报了不少隐性债务问责的典型案例,以警示地方不得违法违规举债、新增隐性债务和虚假化债,体现出常态化的高压监管态势。
压降隐性债务余额,亦需多措并举化解存量。在近年各地化债实践中,减存量的举措主要有四个:
(1)调动地方政府“三资”偿还隐性债务;
(2)用地方政府法定债务置换隐性债务;
(3)由城投公司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隐性债务,或将隐性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
(4)隐性债务核销。
(4.1)调动“三资”偿还隐性债务
“三资”是指地方政府所掌握的资金、资产、资源。“六大化债方式”中,前两条是“安排财政资金偿还”和“出让政府股权以及经营性国有资产权益偿还”,即体现了调动地方政府“三资”的化债思路。就现阶段来看,统筹“三资”也是地方化债的常见模式。
其中,利用财政资金直接偿还隐性债务无疑是最为直接、快速的化债方式,但其局限性也非常明显,要求地方财政要有富余空间。但近年来,由于经济增速下行导致税基受损、房地产市场低迷重挫土地财政,以及减税降费力度加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明显下滑,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可用于直接偿还隐性债务的财政资金腾挪空间有限。在此背景下,资产盘活处置成为各地化债资金来源的首选。
1、什么样的资产适合盘活?
2022年5月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提出三个盘活存量资产的重点领域:
(1)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
(2)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
(3)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2、资产盘活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直接出售资产是一种常见的盘活方式。可供出售的资产主要有两类:
(1)实物资产,实践中以出售闲置土地、厂房等为主;
(2)股权,即相关政府部门或城投公司通过出售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来获取偿债资金。典型案例是贵州省的“茅台化债”模式:2019年和2020年末,茅台集团先后两次划转贵州茅台股权至贵州省国资公司,后者通过减持变现获取可用资金。此外,2020年贵州省国资委将持有的部分贵州高速股权以150亿元的转让价款转让给茅台集团,茅台集团在公开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用以支付这次股权转让的交易对价,从而起到“以强扶弱”、帮助弱国企化解债务风险的目的。
考虑到地方政府大量存量资产集中于基础设施领域,且部分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在地方政府对城投公司注资过程中已进入城投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对于能够产生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取PPP、资产证券化、REITs等方式进行盘活。相较于直接出售,这些方式可使资产获得更加接近其内在价值的定价,是更好的盘活手段。
以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及REITs,可以将项目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提前变现。这既可以拓宽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的资金来源,在严控新增隐性债务的情况下形成融资补充,也可以提高项目运营效率,推动相关城投公司的市场化转型。
与债券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同,公募REITs为权益型融资工具,原始权益人可以通过发行公募REITs来扩大权益资本从而降低资产负债率,因而更加有利于债务压力的缓释。但因我国公募REITs仍处于试点阶段,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够具体,且对基础资产要求较高,基础资产需为市场化运作项目,要求产权清晰完整,同时要具备较高的收益率,能够产生长期、稳定的现金流。因而在实际运作中,公募REITs发行和管理的难度较大,大规模应用于国有资产盘活还有待REITs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4.2)以地方政府法定债务置换隐性债务
近年地方政府通过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来置换隐性债务的情况引起市场关注。再融资债券是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的债券,其本质是地方政府债券的“借新还旧”。但从2020年底开始,市场发现部分地方政府发行的再融资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化,从“偿还到期政府债券本金”变更为“偿还存量债务”。这类特殊再融资债券募集资金被认为用于置换隐性债务。经置换,隐性债务余额减少,政府法定债务余额则相应增加。尽管地方政府广义负债率不会下降,但用成本更低、期限更长、再融资更为顺畅的地方政府法定债务置换隐性债务,可以使债务结构得到明显优化,从而起到缓释债务风险的作用。
从2020年12月开始,截至2022年底,特殊再融资债合计发行规模达1.13万亿元。这意味着通过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置换的隐性债务,占2022年底之前已化解存量隐性债务的比重在15%-30%左右。其中,2021年特殊再融资债发行规模达8170.8亿元,但2022年特殊再融资债发行明显放缓,全年仅1月、4月、5月和6月有发行,合计发行规模仅2208.9亿元。发行较多的地区可分为两种情况:2021年此类债券发行主要是辽宁、重庆、天津、贵州等债务压力较大的地区用于建制县(区)隐性债务风险化解试点;2022年此类债券发行主要集中于北京、广东、上海等债务管控较好的地区,助力推进全域无隐债试点。
贵州省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争取化债试点,表示将“争取高风险建制市县降低债务风险试点等政策支持,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置换隐性债务”。对于贵州等债务压力较大、经济财政实力较弱、金融资源相对不足的省份来说,积极争取特殊再融资债券等外部支持,是化解地区债务风险的必要路径。
(4.3)城投公司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隐性债务或将隐性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
城投公司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主要债务人,因而也是化解隐性债务的重要力量。实践中,平台利用项目结转资金、经营收入偿还隐性债务和将隐性债务转化为经营性债务往往结合在一起,适用于持有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经营性资产的企业。而地方政府为了提升城投公司自身的偿债能力,通常会把收益较好的经营性资产注入平台。这种化债方式是一种可复制性较强的市场化化债路径,但其局限性在于地方政府优质经营性资产不足,资产利用效率较低,所注入的资产能否产生预期的现金流存在不确定性。
从可持续的角度来看,依靠城投公司化债的关键在于提升企业经营效益,这有赖于地方国企改革和城投转型的有效推进,即城投公司通过混改、优化业务方向和业务模式、整合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转型,打造自身造血能力。
城投整合是推动城投转型、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重要方式之一。多数城投公司主要从事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经营性收入较少,仅依靠自身能力进行市场化转型的难度较大。因此,若想快速推进城投公司转型,由地方政府主导进行城投平台之间的资产整合就成为了一个常见的路径。另一方面,出于推动城投提质增效的目的,通过整合,有助于优化地区城投及国资国企资源配置,强化城投公司功能发挥和自身造血能力,进而依赖自身经营实力提升来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典型案例是山西高速债务化解方式。2017年,山西省政府整合省内高速公路类资产,注入新组建的山西交控集团,由山西交控集团集中统一管理全省的政府收费还贷公路,并承接相关债务,以其收入作为偿还来源,由此将隐性债务转化为了山西交控集团的经营性债务。
(4.4)隐性债务核减核销
核减核销也是地方政府化解隐性债务的一种重要方式。隐性债务的核减核销是指将已偿还未销账、债权人放弃回报或利息、合规PPP项目被认定为隐性债务、预计会产生并上报为隐性债务但后续因项目未落地等原因并未实际产生的债务等,进行统计核实,并按程序退出财政部隐性债务监测平台系统。这意味着在2018的10月的隐债摸底统计中,不仅存在少报瞒报现象,也存在定的多报虚报问题。
调整隐性债务结构
调整隐性债务结构,主要有两种方案,即债务置换和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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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置换
债务置换是指用成本相对较低、期限较长的融资来置换存量的剩余期限较短且高成本的融资,主要目标是“以长换短、以低换高、以强换弱”,即将隐性债务期限拉长、利率调低,以银行贷款置换非标等债务。2023年1月,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有序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推动优化债务期限结构,降低利率负担”,这表明债务置换仍然是重要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方式。
前文所提到的地方政府通过发行特殊再融资债券来偿还隐性债务也属于债务置换,但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时改变,隐性债务余额也得到压降。而在不改变债务人的情况下,债务置换一般是用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标准化债务来置换非标类债务,隐性债务余额不变,但债务结构得到优化。典型案例是“镇江化债模式”,镇江化债的关键举措是用低息银行贷款置换存量高息非标类债务,在降低整体融资成本的同时,也可延缓债务增速。
另外,考虑到部分弱区域城投公司债券融资期限短、成本高,加之债券展期协调难度大、相关风险事件外溢性强,因此,债券融资也可能会被银行贷款所置换。例如,2022年9月,云南康旅集团提前兑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的债券,主要资金来源即为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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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债务偿付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近年来多地政府文件和会议都将债务重组作为隐性债务风险化解工具箱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务重组虽然未直接压降债务余额,但可以有效延长偿债期限并降低短期资金压力。以引发市场热议的遵义道桥债务重组为例,重组后银行贷款期限调整为20年,利率调整为3.0%/年-4.5%/年(重组前银行贷款利率在4%/年-7%/年),前10年仅付息不还本,后10年分期还本,这种降息展期无疑会改善遵义道桥的债务结构,缓解其短期偿债压力。
对于遵义道桥等债务风险已经充分暴露的城投公司而言,通过债务重组可以避免其发生实质性债务违约,尤其是公开债违约,可以说利大于弊。但对于债务风险仍可控的城投公司而言,因债务重组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债权人利益,实施债务重组反而可能会损害自身信誉并对市场造成负面冲击,导致后续融资难度上升。
维护地区信用生态和融资环境稳定
在化解隐性债务过程中,维护地区信用生态和融资环境稳定至关重要。对于平台信用风险事件频发、债务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地区而言,信用生态受损导致的融资环境恶化会加剧区域内城投平台融资困境、推升融资成本,不仅不利于隐性债务的化解,甚至有可能会造成恶性循环,最终引发区域系统性风险。
实践中,各地多采用成立化债基金的形式,为面临流动性危机的城投公司提供短期资金支持,避免因发生债务违约而损害地区信用生态和融资环境。例如2020年7月,总规模1000亿元的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成立,该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募集设立,专项用于防范化解和处置央企债券风险。此后各地纷纷效仿,成立诸如债务保障基金、债务平滑基金、风险化解基金、国企改革基金等化债基金。
各地化债基金一般由省级或市级政府牵头,由财政部门或当地国有企业发起并引入其他资本组建,为平台提供可用于偿还到期债务的过桥贷款,待平台流动性好转后,再向基金偿还过桥贷款。湖南省则由湖南省财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省级债务风险化解基金,由此创设性的开启了地方AMC化债的模式。
化债基金为城投公司提供短期救助性资金,实践中也可见化债基金在公开市场购买区域城投债以支撑债券估值,体现出地方政府维护区域信用环境的决心和意愿,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

小结
化解隐性债务任重而道远。在政策监管和指引之下,各地政府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的原则,化解存量地方隐性债务工作有序开展。各地需要采取透明、规范、有效的管理措施,积极探索运用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充分披露和应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以保证公众的利益和经济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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