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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何落地实施?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何落地实施? 高临视野
202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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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进一步推广新能源汽车,我国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通知规定.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何落地实施?


引言

introduction

      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深入实施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以融合创新为重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产业基础能力,构建新型产业生态,完善基础设施体系,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汽车强国。为了进一步推广新能源汽车,我国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通知规定:自2021年起,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随着新能源汽车走进千家万户,充电设施的相对缺乏更加凸显。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截至去年底,我国建成充换电站780座,交直流充电桩3.1万个。总体来看,建设的速度相对滞后,已经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短板或瓶颈之一。因此,为了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当务之急。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政策

      笔者梳理了国家层面、四川省层面对于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的相关政策,并整理内容如下。






我国新能源电动汽车发展趋势

      根据公安交管部门数据,机动车保有量统计口径包括汽车、低速汽车、摩托车,挂车与拖拉机。汽车保有量统计口径包括汽车微型客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微型货车、轻型货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

      通过公安交管部门数据,2019年至2022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自3.48亿辆增加至4.17亿辆,年均增长率为6.22%。2019年至2022年,我国汽车保有量自2.6亿辆增加至3.19亿辆,年均增长率为7.06%。2019年至2022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自381万辆增加至1310万辆,年均增长率为51.86%。



图1   2019—2022年我国汽车保有情况统计

图2  2019—2022年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统计

数据来源:公安部统计数据整理



我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发展趋势

      通过公安交管部门数据,全国充电基础设施统计口径包括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和私人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数量是扣除随车配建私人充电桩以外的数量。

      2019年至2022年,全国充电基础设施自121.9万台增加至521万台,年均增长率60.88%;2019年至2022年,公共充电基础设施自51.6万台增加至106.75万台,年均增长率为47.18%。

      详见下表:


图3   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统计图  


图4  2019—2022年全国充电基础设施情况统计图    单位:万台

数据来源:公安部统计数据整理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分类

(1)充电桩

      市面上常见的充电桩种类有两种:直流充电桩和交流充电桩。具体介绍如下表所示。

      目前交流充电桩仍占主流。但是据中国充电联盟发布的《2021中国电动汽车用户充电行为白皮书》,99.3%的用户青睐直流充电桩。直流充电桩需求较大。

图5   直流充电桩

图6  交流充电桩(多杆合一)


(2)换电站

      电动汽车换电站包括集中充电和充换电两种模式。集中充电模式通过集中型充电站对大量电池进行集中存储、集中充电、统一配送,电池配送站负责进行电池更换。充换电模式则由换电站同时负责电池充电和电池更换,拥有快换系统、充电系统、供电系统、监控系统等多项功能模块。充换电模式是当前市场普遍采用的换电方式。充电功率约10kW—60kW,充电电压200V—500V,因此相比大功率快充,换电模式对于功率器件的性能要求更低。


图7  蔚来汽车换电站图片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可以建在

哪些地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地点包括:居住社区(既有居住社区、新建居住社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单位和园区内部等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地点包括:住宅小区、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既有停车场、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配比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配比规定如下:

    (1)住宅小区,新建居住社区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和配变电设施增容空间。老旧小区可采用集中式、片区式、相对集中、就近建设等方式,因地制宜配建公共充电车位。

    (2)高速公路及国、省干道,新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与服务区一并设计,同步建设投运。充电基础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其余停车位预留安装条件,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鼓励流量较大或距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较远的高速公路出口,布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单枪输出功率不小于60千瓦

    (3)其它。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从2022年起新建停车场设置专属新能源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2025年,既有停车场设置专属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低于20%;城市综合体、大型商场、商务楼宇、超市、宾馆、医院、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停车位直流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A级旅游景区、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公共停车场所直流桩配建率不低于10%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地问题

如何解决?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和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各地要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有关单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项目可通过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签署联合运营协议,或者场地租用协议等方式,使得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合法合规。

      对于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用地问题规定如下:

    (1)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2)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3)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位)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办理哪些审批手续?(以四川省为例)

    (1)立项手续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川办发〔2018〕23号)要求,依据发布实施的专项规划,对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行备案。如果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的是财政资金,也可以通过发改审批进行项目立项。

    (2)环评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等,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后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无需环评

    (3)能耗评估手续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笔者整理了关于能评手续办理的相关内容,如下表所示。

      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风电站、光伏电站(光热)、生物质能、地热能、核电站、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电网工程、输油管网、输气管网、水利、铁路(含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公路、城市道路、内河航运、信息(通信)网络(不含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卫星地面系统。

    (4)用地手续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具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资质的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位)与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5)用电保障

      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的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主要由电网企业负责提供。电网企业应做好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规划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各地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予以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结。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供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监管力度,配合地方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转供电行为,做好配套供电服务保障工作。

    (6)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简化规划建设审批。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报建手续规定如下:

      1)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2)在新建停车场(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3)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投资资金来源?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来源主要包含中央基建投资资金、中央预算资金、融资资金。

      本文重点分析融资资金。

    (1)地方政府专项债。2022年,监管部门明确专项债在原有9大领域投向基础上新增新能源和新基建投向。其中,新能源投向细化为公共领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大型风电基地等绿色低碳能源基地。因此,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来筹集项目资金。通过查询专项债券信息网,目前四川省内射洪市发行成功。


信息来源:专项债券信息网

    (2)PPP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各地要有效整合公交、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层次担保体系,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拓宽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与设备厂商的融资渠道。

    (3)发行企业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社会资本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专项基金,发行充电基础设施企业债券,探索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4)银行融资。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政策性银行融资获取项目投资资金。

      据了解,2023年4月,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投放4410万元,用于支持充电桩、换电站、光伏发电设施、地下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有效解决企业项目资金缺口问题。

国开行已发放智慧停车业务贷款500余亿元,支持改造停车位180余万个,新建停车位22万个、充电桩14万个,助力多个城市打造停车、充电“一张网、一盘棋”。据了解,在国开行山东分行5.1亿元贷款支持下,山东潍坊诸城市城区1万余个公共停车位已完成智慧停车改造,配套安装450个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改造升级。国开行江苏分行发放贷款3.6亿元,打造连云港全区充电大数据平台,实现充电桩建设、运营、维护的统一管理,支持连云区在街道、旅游景点等公共区域布局1200余个充电桩,在57个居民小区建设6000余个充电桩。


结语

      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运用,是我国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发展的战略举措。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运用又依赖于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普及。本文对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梳理,分析了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地点、配比、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等内容,以期对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提供一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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