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9月1日起施行
日前,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自然资发〔2025〕102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同时废止。
以下是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核心信息及解读,涵盖了新示范文本的修订背景、修订要点以及对新旧文本差异进行对比分析。
一、新示范文本修订背景
2008年,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在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修订,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不断完善,所有者职责逐步落地,原合同示范文本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土地市场发展实际和土地资产管理要求。同时,在实践中,各地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希望合同示范文本能够对出让价款分期缴款利息标准、违约金计算标准、“净地”条件、容忍义务、文书送达等问题,给予明确和细化,强化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适应当前土地市场的发展和需求。因此,对原合同示范文本进行适应性修订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新示范文本修订要点
修订后的合同示范文本保持总体结构不变,使用说明共17条,正文共9章、43条,附件共3个。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一)法律衔接强化
(1)增加“公平、诚信”为合同订立原则,明确当事人需避免资源浪费、污染环境,并保护既有用益物权。
(2)优化争议解决机制,新增“和解、调解”作为前置途径。
(3)细化违约责任:如逾期支付出让金按日利率计算违约金,逾期超期可单方解约(旧版仅笼统规定)。
(二)土地全周期管理
(1)要求合同载明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节约集约要求等,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全程监管。
(2)区分监管职责:产业准入、税收环保等由行政监管部门另行签订协议,不纳入出让合同。
(三)条款操作性提升
(1)明确“净地交付”标准(如现状交付或规划条件交付)。
(2)新增分期支付出让金的利息计算方式及容忍义务(如不可抗力处理)。
三、新旧示范文本差异对比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01)与 2008 年旧版(GF-2008-2601)相比,总体结构框架不变,主要在条款内容上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和土地管理政策变化进行了修改,以下将2008年旧版与2025年新版在核心变化、核心差异等方面进行解读。
注:关键补充说明
1、过渡安排
新版合同自 2025年9月1日起强制执行,旧版同时废止;各地需在9月前完成合同切换。
2、结构延续性
新版保留“9章43条+3附件”框架,但通过条款优化解决旧版操作性不足问题(如文书送达、容忍义务等)。
3、地方适配性
新版允许地方 “因地制宜”调整条款(如自持物业比例),但需符合法律法规。
4、法律衔接
新版删除《物权法》《合同法》引用,替换为《民法典》;新增《城乡规划法》衔接条款。
2025版合同通过强化法律衔接、细化操作条款、分离行政监管与市场行为三大方向,系统性解决旧版合同在生态保护、土地交付、违约追责等方面的模糊性问题。尤其注重平衡“土地高效利用”与“公共利益保障”,如新增容忍义务、净地交付标准等条款,既呼应了“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政策导向,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清晰的权责边界。
后附政策全文:
自然资发〔202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01),现予印发,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同时废止。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要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土地出让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节约集约要求、自持或转让(含分割转让)条件等可依法载入出让合同,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管。涉及产业准入、投资限额、税收就业、节能环保、配建义务等监管事项,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协议形式依法另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自然资源部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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