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任务很多,校对判决书、复印、盖章等等。还有就是处理新的案子。
校对判决书的时候发现了一个疑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未约定期限的债务时采取到达主义还是发出主义,如果债务人没有实际收到的话会有影响吗?
好吧,今天的总结就偷懒到此,我还要去搜寻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