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信用卡全额罚息,主要指持卡人未全部偿还账单欠款时,应该按照账单全额(既包括欠款部分,也包括已还款部分)为基准计算罚息。如账单为2万元,即便到期后仅差1分钱未还清,也应按照2万元为基准计算罚息,而非按照未偿还的1分钱为基准计算罚息。信用卡全额罚息早已不是新鲜事物,很多人对其公平合理性诟病有加,但很多银行一直执行全额罚息。按说,无论李晓东的诉讼结果如何,监管部门都应及时发声,从公平角度出发,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

一般来说,全额罚息超出一般人的认知范畴和预见程度,也不符合通常的交易习惯。所谓利息或者罚息,通常是建立在本金基础上,有本金才有利息或者罚息,如果本金已经部分归还,则欠款人只需就未归还部分承担利息或罚息。在正规金融借贷或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就经常这样约定,极少使用全额罚息条款。而且,人民法院的裁判也只是要求债务人就未履行部分承担罚息,不存在就全部债务承担罚息的做法。银行与刷卡人之间也是普通的债权关系,其有什么特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全额罚息呢?
其次,信用卡全额罚息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和格式合同。有过办理信用卡经历的人大概都经历过,推销者只会滔滔不绝地讲述信用卡的免息期、额度等好处,对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闭口不提。多数是“指导”办卡人按照固定的模板“依样画葫芦”地填写完相关信息了事。在工作人员未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绝大多数人根本不了解违约责任是什么,是否会收取全额罚息。那么,这种过分加重持卡人责任且未明确告知的全额罚息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不该得到支持。
虽然市场交易法则讲究契约自由和诚实信用,签订了协议的持卡人就该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市场经济更追求公平正义,处于垄断地位的银行,制订全额罚息这一过分加重持卡人责任的霸王条款,就该被制止。
当然,银行也有苦衷,信用卡违约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小额违约较多,处理起来费时费力。但对付“老赖”也应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采取超出普通人预见能力的全额罚息。如可以效力更高的法规形式作出规定,除将逾期不还者列入黑名单外,还可要求其承担全额罚息、违约金、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追讨费用,而非绕过法律法规搞“小动作”。


